2007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7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1-17 0:00:00 * 浏览: 1058
2007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76期
2007年1月12日(星期五)
一、海关总署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海关总署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联网监管进行前置审批的基础上,主管海关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联网监管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向企业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二)主管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为基础,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
(三)联网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应按调整后的企业管理类别确定联网监管模式或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四)联网企业需备案、变更电子底账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相应批准文件。
(五)联网企业因故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应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六)联网企业属于《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
(七)联网企业由于身份识别卡丢失而申请停账的,主管海关可为其办理停账手续。
(八)联网企业已不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的,主管海关相应注销其电子底账。
(九)联网企业应根据监管核查要求,向主管海关动态报送单耗、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保税转内销和库存等联网核查数据,海关按规定进行核查。
(十)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