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4-06 0:00:00 * 浏览: 924
2007年第八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83期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主要内容: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并予以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 4月26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五、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除本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2006年第63号公告、第82号公告所列商品目录停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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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5号《关于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按13%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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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依法拍卖有关事宜》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为了规范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工作,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海关总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
二、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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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黄埔海关现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适用范围、审批时限、审批程序、通关手续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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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2007年第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4期
下一条: 2007年第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