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5-21 0:00:00 * 浏览: 919
2007年第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88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
主要内容: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已经财政部对外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对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为此,根据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针对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1、2)。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除根据上述税则税目的调整及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外,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正。
(二)自2007年5月25日起,对于仍需按照《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执行的,应以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继续有效。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三)执行此次调整后的《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07年5月25日起,原《2000年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发布《洗染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联合制定了《洗染业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上一条: 2007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9期
下一条: 2007年第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