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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9期-政策快讯

2007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8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6-04 0:00:00 * 浏览: 1017

 
2007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89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2号《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海关总署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1、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2、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3、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1、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2、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3、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 
 
(三)本公告自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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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3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单耗管理,现海关总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常规环节是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但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企业确实无法在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在合同报核前申报的,属于特殊情况,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二)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单耗申报环节。在海关H2000系统未调整前,企业应在手册或电子账册备注栏目中注明;在海关H2000系统调整后,企业应在手册或电子账册相应栏目中注明。
 
(三)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见附件)。在海关对H2000系统调整后,企业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单耗的,将无法办理通关手续。
 
(四)对已公布实施单耗标准的成品,企业也应如实申报单耗。企业申报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标准的上限或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
 
(五)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六)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对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海关按应征税款等值收取。
 
(七)海关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质疑和核定时,企业应履行配合海关工作的义务。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核定的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
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海关的复核结果也应书面告知企业。
有关复核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海关将另行公告。
 
(八)企业未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经查证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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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调整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再次进行调整,取消其中对苯二甲酸、天然气、铝(不包括氧化铝、废铝)等商品共计32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将取消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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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申办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
 
根据《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7〕38号),东莞市人事局制订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申办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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