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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0期-政策快讯

2007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0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6-12 0:00:00 * 浏览: 1030
 2007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0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关于公布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

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要求,现海关总署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 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四)上述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五)本次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自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之日起实施。鉴于按照有关工作的安排,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将分批陆续在各直属海关投入使用,因此,具体的实施日期由各直属海关提前对外公布。尚未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海关,其关区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报关单填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7年第6号
 
为加强对加工企业的管理,更好地促进企业规范经营,黄埔海关决定对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业务进行调整,现在部分隶属海关开展调整试点的基础上,将正式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8日起,黄埔关区内加工企业(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注册内容变更和企业注销手续时,向主管海关稽查科提出申请。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不再办理上述手续。
 
(二)加工企业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税、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注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5、《加工企业注册信息表》(样式见附件2);
6、加工企业行政印章印模;
7、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注册地海关稽查科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须填写《加工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人员、厂门、厂区和厂房照片等有关资料。
 
(三)加工企业提出注册登记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4);
2、海关核发的《企业详细信息表》;
3、经工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税、地税部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5、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商号和地址变更的,稽查科办理审批手续后,企业还应到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协议、合同等相关变更手续。
 
(四)加工企业提出注册登记注销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工企业注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5);
2、经海关审批的《企业终止呈批表》;
3、海关核发的《企业详细信息表》;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