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6-18 0:00:00 * 浏览: 927
2007年第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1期
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2002年2月9日海关总署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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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1、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六)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七)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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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 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2007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2007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二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上海、广州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8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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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2007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2期
下一条: 2007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