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9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06-22 0:00:00 * 浏览: 979
2007年第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92期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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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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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1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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