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07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7-10-23 0:00:00 * 浏览: 716
2007年第三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07期
一、公安部令第94号-公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有关职责权限、管辖分工、案件办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此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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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该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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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该细则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整治重点、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整治工作要求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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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延迟执行契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和清理历史欠税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莞市财政局现将我市房屋契税滞纳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第四条规定办理房屋契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延迟至2007年11月30日,逾期办理的(即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滞纳金制度。房屋契税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第31天。
(二)对东府〔2007〕77号发布前已执行滞纳金制度的镇(街),在2007年11月30日前仍按本镇(街)规定办理,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滞纳金制度。
(三)按东府〔2007〕77号文规定从9月份至今执行滞纳金制度收取(或多收取)的滞纳金退还纳税人。退款程序另行通知。
(四)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对从2007年9月至今已办理纳税申报或已缴纳滞纳金的纳税人,由各镇(街)财政分局通知办理缴纳税款和退还滞纳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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