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陆后台添加(banner)标题

公告

2008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18期-政策快讯

2008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1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1-04 0:00:00 * 浏览: 1039
2008年第一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18期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2005年第3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泛珠三角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边角料价格参数,经研究,黄埔海关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该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详见附件),同时停止执行2007年第4期计税参考价格表(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14号)。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将以此确定完税价格。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就土地登记的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801/t20080103_978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