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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19期-政策快讯

2008年第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1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1-11 0:00:00 * 浏览: 1032
2008年第二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19期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该目录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再作为国家鼓励类项目。财政部、海关总署现就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规定不再作为国家鼓励类项目,对其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对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其所需进口设备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进口税收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停止执行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有关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一般规定、申请和受理以及开庭和裁决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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