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2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3-07 0:00:00 * 浏览: 1359
2008年第八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25期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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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公告
东莞市国税局发布关于2008年版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最新公告:
(一)企业在2007年度购买的软件使用授权代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但做2007年年度申报时必须升级到2008版本才可以进行正常申报。2008版软件采用了新的命名,即:涉税通2008版;新版软件为多税种申报系统。
(二)涉税通2008版软件将在3月上旬推出,需升级的企业可登陆网站进行下载:网址一:http://www.gdtaxation.com/涉外软件(源瑞资讯网);网址二:http://www.taxcn.net/(北京通审软件公司)。
(三)新成立未购买该软件的企业请联系广东源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索取“软件购买须知”购买软件(购买软件附有授权代码即可打印报表及申报)。
(四)一个软件使用授权代码只能使用在一个企业,重复使用在另一公司无效;软件使用授权代码请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五)软件升级及使用技术支持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方式一“电话咨询”:020-37632498转1111、1113、1513、1518;
方式二“登陆http://www.gdtaxation.com/涉外软件栏目处”:通过【源瑞涉外软件在线客服】或【在线留言】方式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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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就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发出通告。
该通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土地情况登记以及征收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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