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27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3-24 0:00:00 * 浏览: 1080
2008年第十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2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634440.html
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海关总署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发出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YWStaticPage/433/c80e4a9e.htm
三、东莞海关关于报送200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东莞海关关区内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2008年 5月16日前向东莞海关报送200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东莞海关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加工贸易企业必需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及单证管理业务问答》要求填报以下表格,有关表格请根据《管理规定》附件5、6、7格式要求,按A4纸规格自行填写和打印。
(二)对于产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均未达到填写范围、无进出口业务或生产设备五年内无变化的企业也需上交表格,要求详细填写表头内容,并在备注栏写明原因。
(三)请于《产品流向情况表》表头空白处添加以下内容:企业联系电话、联系人、做帐方式和企业类别。
(四)如企业2007年未参加普查的,请按附件二要求填写表格与《进出口业务报表》一并提交。
(五)报送地点:东莞海关大楼一楼稽查科企管组。
(六)报送时间:2008年3月31日至2008年5月16日。
(七)东莞海关稽查部门将对报表进行审查,对不按时报送报表资料的企业或建帐不规范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八)各加工贸易企业在填写报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东莞海关稽查科咨询,咨询人:郭毓颖,咨询电话:22005309。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YWStaticPage/8194/656cee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