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30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4-11 0:00:00 * 浏览: 1074
2008年第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30期
一、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对进境舱单的管理、出境舱单的管理以及舱单变更的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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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对保税核查的范围(包括:保税加工业务核查和保税物流业务核查)、保税核查的程序(包括:核查准备、核查实施和核查处理)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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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2005年第3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泛珠三角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边角料价格参数,黄埔海关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调整该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计税参考价格(详见附件),同时停止执行2008年第1期计税参考价格表(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18号)。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将以此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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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明确2007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284元。该数据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东地税发[2004]181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为105852元。
(二)根据东财〔2006〕33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为8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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