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二十九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4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08-12 0:00:00 * 浏览: 96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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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公布再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环保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第4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16、37、43、6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等相关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鉴于海关H883系统逐步退出运行,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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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料加工企业免税申报须知
为进一步做好来料加工免税管理工作,从2008年4月1日起,东莞市国税局对来料加工业务实行新的免税操作规程。为切实执行好新规程,各来料加工企业应注意做好以下事项:
(一)领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1、对于2008年4月1日之后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须取得进出口经营单位申请出具的《免税证明》。《免税证明》的开具流程分经营单位的不同按以下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1)与市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市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申请出具《免税证明》后,转交各国税分局,来料加工企业应按月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目前,2008年4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正在补办《免税证明》,来料加工企业应按分局通知及时到分局领取。2008年8月后与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来料加工企业可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二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间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如2008年08月签订的合同,可以在2008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间到主管国税分局领取)。来料加工企业领取《免税证明》时,应带备以下资料:
a、与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原件);
b、来料加工合同对应的来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复印件)。
(2)与市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以外的进出口企业签订的合同,来料加工企业应自行与进出口企业联系取得《免税证明》。
2、对于2008年4月1日之前签订的仍在执行的合同,需按以下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1)与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已由各国税分局录入原来料加工合同管理系统,各来料加工企业无需补办任何手续;
(2)与市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以外的进出口企业签订的合同,如合同在4月1日前仍未在原来料加工合同管理系统登记的,来料加工企业需督促进出口企业按新规程向国税分局补开具《免税证明》,补办时间截至2008年9月30日。《免税证明》补开具后由来料加工企业保存。
(二)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当月发生的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来料加工企业应及时开具《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进行免税申报。对于非来料加工免税加工费收入,来料加工企业必须如实申报纳税。来料加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增值税纳税人的要求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无需另行提供来料加工合同、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免税证明等资料。
(三)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来料加工企业应按来料加工合同与对应的免税证明、合同相关进出口单证、发票等资料一并保管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如日后检查发现有资料缺失或申报失实的,将对有关收入作补税处理
《来料加工企业免税申报须知》请参阅以下网址:
《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09.02-2008.09.0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09.02—2008.09.08)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7月29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