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四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6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8-11-28 0:00:00 * 浏览: 1067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安排10亿元“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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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东莞市政府决定设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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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动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5〕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东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了《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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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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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通告(2008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企业的退出机制,规范对倒闭企业的登记注销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倒闭企业,提高海关执法质量,保证企业信息完整、准确、有效,东莞海关根据《黄埔海关预防和清理倒闭企业暂行办法》、《东莞海关倒闭企业预警和清理工作操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开展倒闭企业专项清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东莞海关倒闭企业联合勘核领导小组会议确认,以下企业(详见附件)已过报关有效期或经联合勘核确认为倒闭企业。
(二)本次通告所涉企业为拟注销企业。如有异议,请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代表于本通告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关提出,逾期将按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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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8.12.23-2008.12.29)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8.12.23—2008.12.29)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11月24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