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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2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3-09 0:00:00 * 浏览: 80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商务部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东莞海关关于AA类、A类企业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根据《黄埔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黄埔海关将对AA类、A类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2009年度集中审核,现东莞海关要求关区内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定期报送相关材料,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1、AA类企业须报送材料:
(1)2008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附件2)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2008年度下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附件3)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附件4);
2、A类企业须报送材料:
2008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附件2)。
(二)报送时间地点:
1、报送时间:2009年4月10日前
2、报送地点:东莞海关企业管理科
请相关企业按规定报送材料以便审核,以免影响到企业类别调整。
《通知》全文,请参阅以下网址:
附件1:东莞海关AA类、A类企业名单,请参阅以下网址:
附件2:经营管理状况报告,请参阅以下网址:
附件3:进出口业务情况表,请参阅以下网址:
附件4: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