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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1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3-02 0:00:00 * 浏览: 881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有关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和国际磋商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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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就做好2009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立足本职,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高质量完成联合年检工作。
(二)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现有网络资源,有序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计划和资金支持方案,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七)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数据,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年检工作结束后形成分析报告上报。
(八)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的形势,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既要认真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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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应包括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真实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二)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登陆“系统”中“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调整”模块,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
(四)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五)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及补办联网核查手续的事后监督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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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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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制度
(三)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市级统筹
(四)进一步解决部分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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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受理2009年东莞市科技(专利)项目资助计划申请的通知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按照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东莞市科技局开始受理2009年各类资助计划的申请,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类别
1、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资助计划
2、科技贷款贴息资助计划
3、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计划
4、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计划
5、行业技术联盟建设资助计划
6、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计划
7、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
8、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
9、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认定
(二)申请时间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四)申请程序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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