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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9年第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0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六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0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2-23 0:00:00 * 浏览: 781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9号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公告》全文,请参阅以下网址: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广东国税十大措施支持外贸出口
日前,广东省国税局出台十项措施,积极支持外贸出口,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出口退税进度考核通报制度,不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实行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手续和预先办理出口退税。
(四)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五)积极争取出口退税计划,为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提供充足的指标。
(六)继续争取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
(七)与省外汇管理局联合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实现全省出口退税收汇核销的无纸化。
(八)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因电子信息缺失而影响的退税问题。
(九)及时跟踪了解当前广东省外贸出口面临的困难,积极向税务总局建议出台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
(十)认真做好专题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制度。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就做好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受理
(二)申请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有关项目资助限额的调整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以及与该关联企业的关系证明,境外关联企业仅限于: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本市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本市申请企业,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五)申请表格可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www.dgboftec.gov.cn-“业务表格下载”-“国际贸易科”栏下载,或登陆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栏下载。每一份申请书应包括《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总结报告》和《资金拨付表》(按申请的不同项目类别填写,不涉及的项目不需填写),按次序与须提交的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申请时提交一式两份。
(六)具体各类申请项目须提交的证明资料、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和资助标准等在附表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申请单位根据该表即可判断自身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资助的条件,可径自向市外经贸局或所在的镇街外经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不需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事宜;对有冒称有关部门指定代理申办以非法营利的,申请企业应谨慎辨别,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同时,我们也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作进一步处理。
(七)本通知仅就《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如与《办法》、《申报指南》有差异的,以本通知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22817597、22819335;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161。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公布(2009.03.15-2009.03.21)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3.15—2009.03.21)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2月16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知悉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七、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劳动合同法》给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的回信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曾于2009年1月7日就会员对《劳动合同法》反映的意见,分别致函中联办经济部、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驻粤办,希望透过上述部门协助向中央政府反映。现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就该问题向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作出书面答复,对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会员的意见表示关注,当中还提及广东省政府在落实《劳动合同法》各项条款时会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减少争拗,并提出多项新执行的相关措施。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