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4-27 0:00:00 * 浏览: 821
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有关问题的明确
从今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管理,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通过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沟通,并经省注协的同意,达成了共识,并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证报告格式问题。一般的查帐计征企业必须使用省统一的鉴证报告格式,但对于“三来一补企业,由于目前大多采用成本倒求的核定征收办法,有其特殊性,统一的格式暂时未能满足报告的要求,因此,仍采用2007年版的“三来一补”专用鉴证报告格式作为主体框架,各中介机构可根据现行政策及新申报表的要求自行进行微调。
(二)鉴证报告附件增加附件四,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鉴证报告中增加对研发费用是否专帐管理的审核。对发生研发费支出的,要在鉴证报告的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对加计扣除的审核中增加一个说明,“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能准确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路径为:附件一第四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项目注释说明”——第(二)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的审核”——第1点“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审核”——第1.2点“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第(19)点“加计扣除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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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自2009年4月1日起,我省对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即纳税人从过去纳税申报时实行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再进行稽核比对改变为纳税人对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要先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在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相符信息的数据后才能申报抵扣。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现就有关规定及要求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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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09年度外汇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
东莞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已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将于2009年6月20日结束。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本年度外汇年检。但从目前的工作进度来看,大部分企业尚未向外汇局提交年检资料,为保证按期完成外汇年检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已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申报年检数据的企业,无需等待系统内外汇局的审核确认信息,请尽快携带我局规定的年检资料到外汇局年检现场提交。
(二)尚未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请尽快通过网上系统申报后,携带年检规定的纸质资料到外汇局年检现场递交。
(三)对应当申报外汇年检资料而未按时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年检期结束后各类后续外汇业务将停止受理。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各企业在申报年检过程中,如遇问题,请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 www.safesvc.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网站(http:// safe.dg.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东莞外汇局外汇年检咨询电话:22112100、22112182、22118370.
东莞外汇局外汇年检咨询电话:22112100、22112182、2211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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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5.12-2009.05.1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5.12-2009.05.1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4月20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