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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8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4-17 0:00:00 * 浏览: 689
 2009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78期
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一、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扩散和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库存积压严重、运营资金趋紧、盈利水平下降等突出问题,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宏观调控要求。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财税、金融、产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各类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国企业生产经营仍然面临外部环境恶化、投资风险加剧、资产质量下降、财务负担加重等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实力,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财政部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重要事项提出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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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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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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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参加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的有关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实现转型升级,省政府定于今年6月18日-20日在东莞市厚街镇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举办首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
现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出了《关于参加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的有关通知》,邀请我市广大外商投资企业踊跃参加。有意参与本次博览会的企业请与所在镇街外经办联系,并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参展企业报名回执”、“采购商报名回执”认真填写,于4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需加盖公章)报给所在镇街外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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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5.12-2009.05.1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5.12-2009.05.1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3月30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国际政策
 
1、美国:对源自中国内地的产品采取的反倾销行动,要求年度行政复核的机会
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1日在联邦登记册发出公告,公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有关产品所实施的反倾销指令,要求年度行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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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洲联盟:对源自中国内地的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欧盟对源自中国内地的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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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内部测试方法的资料:CPSC-CH-E1002-08-测定非金属的儿童产品总含铅量的标准操作程序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3月26日在其网站刊载一份标题为《测试方法:CPSC-CH-E1002-08-测定非金属的儿童产品总含铅量的标准操作程序》(Test Method: CPSC-CH-E1002-08-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Pb) in Non-Metal Children's Products)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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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用于卷标的新通用纺织纤维子类名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Textile Fibr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的规则和规定,在「聚酯纤维」(polyester)现时的定义下增设新的通用纺织纤维子类名称和释义。新增设的子类名称为triexta,适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PTT)制的纺织纤维。由2009年3月26日起,商号可在纺织品卷标内以通用名称triexta标示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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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欧洲联盟:禁制含有生物杀伤剂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
欧洲委员会于2009年3月20日就禁制含有生物杀伤剂富马酸二甲酯(DMF)的产品在市场销售或供应而通过一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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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洲联盟:若干货品的合并名目分类
欧洲委员会就其合并名目的商品分类制度内若干货品的分类,实施了四条规例。该等规例就若干床罩、购物袋、铺地制品及收音机调谐器模块的合并名目分类订立规定,以确保成员国的海关当局按统一标准实施合并名目制度。有关详情已载于委员会规例(欧洲共同体)第51/2009号、56/2009 号、198/2009号和215/2009 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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