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7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4-13 0:00:00 * 浏览: 641
2009年第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77期
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决定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实行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
1、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且不需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办理时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
2、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旧机电设备,仍按现有规定办理。若设备的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应从速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对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海关按照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所属类别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其中的AA、A类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三)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给予检验检疫便利
1、根据申请资料能够判定设备状态良好且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较小的旧机电设备,可免于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2、根据申请资料判定在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旧机电设备,以及造纸、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设备,均按现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确需进行装船前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应克服困难,在最短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到货检验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确保进口旧机电设备无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
各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列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证件、检验和报关申请。本通知所指旧机电设备不包括生活、办公用或用于消费的电子电器产品,或销售用各类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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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知识产权备案、依申请扣留、依职权调查处理、货物处置和费用等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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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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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5.05-2009.05.11)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5.05-2009.05.11)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4月7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