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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6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十二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7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4-07 0:00:00 * 浏览: 732
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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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联合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1、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2、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3、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2)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为企业办理生皮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六)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按照2005年进口实绩,每年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29个,进口额度为66万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公历年度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见附件4)。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生皮加工贸易申请进口量,并逐单累计。
 
  对2005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根据年度进口额度的使用情况及企业新增和退出的总体情况,对其进口量予以核准。
 
  (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
 
  (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第63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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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为了稳步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五种类型《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向用人单位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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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东省公安厅推出十二项网上便民促发展措施
 
  从3月1日至5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分步推出十二项网上便民促发展措施,其中刚刚在4月1日推出了两项与企业息息相关的便利措施:
1、来往港澳上午备案单位网上报备服务;
2、直通港澳车辆网上延期双向邮政特快转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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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
 
  日前,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在比对相符后凭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方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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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开展2009年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是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信息、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平台。为认真贯彻执行“[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积极应对当前面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衰退,东莞市有关部门就开展我市2009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联合发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参加今年的联合年检,参检时间由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2、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的年检仍然采用网上登录与纸本相结合的办法。除市属企业直接到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科办理外,其余企业到当地各有关部门办理,外管局因暂无下属分支机构,参检企业办理外汇部门的年检,则需到市外汇管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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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4.19-2009.04.2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4.19-2009.04.2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3月30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九、国际政策
 
1欧洲联盟: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蒜头的关税配额
 
  欧洲委员会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蒜头(合并名目编号0703 2000)所实施的关税配额管理规则。由于2009年2月15日之后首五个工作日期间收到的进口 证申请已超过可供应的关税配额数量,因此欧洲委员会制定该规例,宣布在 2009年2月15日之后首五个工作日期间递交,并于2009年2月底之前转交至 欧洲委员会有关源自中国内地蒜头的进口证申请,资深进口商和新进口商获 批的进口比率分别为申请数量的23.155471%及0.442303%。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欧洲联盟:简单型机顶盒的环保设计规定
 
  欧洲委员会于2009年2月5日公布通过一项规例,列明简单型机顶盒(即"数码电视译码器")的环保设计规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