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陆后台添加(banner)标题

公告

2009年第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82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8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5-18 0:00:00 * 浏览: 683
2009年第十八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82期
2009年5月15日(星期五)
   
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财政部就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二)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四)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九)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十)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促进海峡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二)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三)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六)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七)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八)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如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大陆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CEPA)
日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和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并签定了《安排》补充协议六。
《安排》补充协议六将函盖的服务领域总数由现时的40 个增至42 个,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以及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等领域。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