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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二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84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二十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8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6-01 0:00:00 * 浏览: 647

 
   2009年第二十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84期
2009年5月29日(星期五)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关于办理200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现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就200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有关事项发出通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年审时间;(二)年审对象;(三)年审方法;(四)年审执行标准。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缓收企业一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同时办理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具体缴费期限待市政府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地址:莞城区创业路14号
咨询电话:22237663   22237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