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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88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18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6-29 0:00:00 * 浏览: 594
2009年第二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88期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职责,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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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有关要求发出通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并就有关事项发出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三)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完成电子审核后,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1、“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满足计算机自动放行条件的,货物放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2、“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四)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五)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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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公告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进行换版,并就有关事项发出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广东省新版地方税收发票识别方法,请参阅以下网址:
发票换版知识的问答,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7.19-2009.07.2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7.19-2009.07.2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截至6月22日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及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