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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7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三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7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9-01 0:00:00 * 浏览: 715
 
2009年第三十三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197期
    2009年8月31日(星期一)
 
一、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发出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六)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该公告内容不符的,以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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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发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三)对属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试点企业,税务机关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试点企业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可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请银行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对比分析使用。
  (四)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信息传输机制,将尽快把试点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数据清分各地,用于出口退税预警评估使用。
  (五)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一方面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另一方面要加强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严防骗税发生。凡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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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09.09-2009.09.18)到期核销的纸质手册名单、(2009.09.09-2009.09.1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通告中详细列示了纸质手册到期、电子化手册到期、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纸质手册以及超有效期尚未报核的电子化手册提醒名单,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国际政策
1、美国:有关电力照明设备关税分类的修订拟案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在2009年7月30日出版的《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公报》(第43卷,第30期)刊登公告,建议修订与有关电力照明设备关税分类的裁决书。美国海关同时建议撤销过往对类似商品所作的处理。根据关税分类的修订拟案,相关产品日后的进口税为8%,而目前的进口税率只是3.9%。有关人士可于2009年8月29日或之前就修订/撤销拟案向美国海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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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有关儿童产品中不会被接触到的含铅组成部分的诠释规则的最终规定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8月7日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公告,宣布美国《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第101(b)(2)(B)条下有关儿童产品中不会被接触到的含铅组成部分的诠释规则的最终规定。最终规定将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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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对联邦登记册公告有关“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指令、调查结果或暂停调查:要求年度行政复核的机会”作出更正
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14日在联邦登记册发出公告,更正有关反补贴程序的列表。根据修订的列表,有关人士可就以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产品所实施的反补贴指令,要求年度行政复核,复核期如下:复合编织袋,2007年12月3日;亚硝酸钠,2008年4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薄壁矩形钢管,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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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期活动
(一)帮扶在莞港资企业转形升级政策宣讲会
为了使会员企业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与开拓内销市场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政策,了解企业在运用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坚定企业扎根东莞的信心和决心,我会与市外经贸局定于9月份联合举办“帮扶在莞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宣讲会”。
主办单位: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山区片: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 
日期:9月1日(星期二) 
时间:15:00pm-17:00pm
地点:塘厦镇政府305会议室
(2)埔田片: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 
日期:9月2日(星期三) 
时间:15:00pm-17:00pm
地点:企石镇华通城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3)丘陵片: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 
日期:9月3日(星期四)
时间:15:00pm-17:00pm
地点:黄江镇政府大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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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研讨会
信息安全是企业的重点话题。香港品质保证局、技术支持经理陈庆先生将从人为因素的角度分析如何建立一套信息安全的管理机制。
主办单位: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香港品质保证局
日期:2009年9月9日(星期三)
时间:14:30 -17:30
地点:广州越秀南路185号创举商务大厦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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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ACH·减碳·环保竞争力2009”研讨会
在经济衰退的艰难时期,出口订萎缩,买家更趋谨慎,对环保之要求更是有增无减。推行绿色制造与营运已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一环;既是符合买家要求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必要策略,更有助于改善营运效率、节省成本和提升企业的形象。柯尼卡美能达(Konica Minolta Business Solutions (HK) Ltd)特与厂商会联合举办讲座,邀请资源顾问和专家讲解绿色生产及营运的热点和最新发展趋势。
主办单位:柯尼卡美能达、香港中华厂商会
日期:2009年9月11日(星期五)
时间:14:30 -16:30
地点:厂商会大厦27字楼会议厅(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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