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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200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三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200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9-21 0:00:00 * 浏览: 689
2009年第三十六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200期
    2009年9月21日(星期一)
 
一、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上海、广州、深圳、拱北、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对外贸易平稳增长,促进贸易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起到积极作用。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总署监管司就有关海关通关管理措施重申如下:
(一)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公告[2009]第10号(详见附件1),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规定,各关应允许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6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办公厅联合签发了《关于同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09]472号)(详见附件2),同意上海市推荐的92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同意广东省推荐的273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各关应允许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经与人民银行协商,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审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是否可以以人民币结算并对审核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我署。
(四)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出现的报关币种和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由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协调解决,确保企业及时收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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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并予以公布(2009.10.09-2009.10.18)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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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政策:
1、加拿大:撤销数项制造原材料包括若干纺织品及机械和设备的关税
加拿大财政部于2009年6月10日在加拿大宪报第Ⅱ部(第143卷,第12期)刊登“修订关税附表的命令2009-1”(Order Amending the Schedule to the Customs Tariff, 2009-1),宣布撤销下列产品的关税:六次甲基四胺;用作制造毛巾的若干棉纱;制造长裤时用作膝部衬里的若干梭织物;用作制造衫群、半截裙、背心、女装松身恤衫、上装和颈巾的若干梭织物;用作制造褥垫套的若干黏胶人造丝纱;用作制造鞋履的若干尼龙切段短纤维;若干窄条起绒“粘扣”梭织物以及用作制造休闲外衣的若干三和四层的梭织和针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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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期活动
1、“加强跨境网络保安,提升成本效益”说明会
面对中国经济腾飞,中港两地企业的通讯及数据传输愈趋频繁,而一个保安严密的通讯网络实不可或缺。香港厂商会市场策划及推广有限公司特联合新世界电讯与中国领先信息网络服务供货商南凌科举办是项讲座,助您加强网络保安及提升成本效益,以抓紧国内机遇。
主办单位:新世界电讯、南凌科技
日期:9月21日(星期一) 
时间:15:30pm-17:00pm
地点: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4-66号厂商会大厦27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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