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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201期)-政策快讯

2009年第三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20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9-09-27 0:00:00 * 浏览: 845
2009年第三十七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201期
    2009年9月27日(星期日)
 
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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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三)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1、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2、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3、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七)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不属于对方居民,不应作为对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由位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负担并支付给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我国与该缔约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八)该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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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装配厂(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装配厂,但不包括独立法人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发出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代码:0500);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备注栏须注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转自某编号D手册”。
(四)上述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1、地市级商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批准文件及经其确认的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核);
3、有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原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按现行规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企业办理上述形式报关手续之后,由来料加工厂凭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凭上述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六)来料加工厂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新成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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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期活动
1、第十一届中国东莞国际电脑资讯产品博览会
中国东莞国际电脑资讯产品博览会是一个真正集展示、交易、信息、研讨、宣传于一体的大规模国际电子信息专业展览会。本届展览会共有545家企业参展,展销的商品包括:电脑外设及零组件、各类电子元件、电脑整机、手机、3G产品及服务、多媒体和各类电子产品等。届时,将举办盛大的开幕式、产品对接会和商务论坛。
主单位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东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广东现代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09年10月14日至16日
时间:9:00am-17:30pm
地点:东莞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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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工法例及雇佣实务”证书课程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将于十至十一月份举办为期七节的“劳工法例及雇佣实务”证书课程,邀得劳工处、平等机会委员会、私隐专员公署之代表及中国法律顾问担任讲者,分别讲解香港劳工法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反歧视法例及解读内地劳动法内容,并以真实个案为例,使中小型企业东主、部门主管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士能正确掌握有关的法例,从而制订符合法例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日期:2009年10月12、14、19、21、28及11月2、4日(逢星期一、三、七节)
时间:19:00pm-21:00pm
地点:厂商会培训中心(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4号厂商会大厦6楼)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行政长官曾荫权先生午餐演讲会
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曾荫权先生将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发表来年施政报告;为使工商界人士清楚了解施政报告的内容,以及就有关报告的建议向特首提问,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将联同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以及二十多个香港海外商会及工商社团,举办上述午餐会。
日期:11月2日(星期一) 
时间:12:30pm-14:00pm
地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3楼大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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