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36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3-02-25 0:00:00 * 浏览: 913
2013年第五期《每周信息速递》
2013年2月25日(星期一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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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同时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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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投资者合法投资权益,鼓励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并发布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并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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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发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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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国家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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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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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出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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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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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根据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更好地帮助有需求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减低贷款风险,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发出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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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印发《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出了《<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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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商事登记改革决策部署,将改革现行登记注册制度,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为切实做好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督体系的若干规定》、《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促使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环保管理规定,东莞市环保局发出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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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实施“六个东莞”战略,加快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加快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推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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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东莞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现予以公布2013.03.18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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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近期活动
1、会员优惠——我会委派专人免费协助您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
享受海关A类管理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有: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等。
近年,海关不断深化企业分类通关改革,给予A类、AA类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为了协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来料加工会员企业除外)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我会与东莞各海关关区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海关欢迎全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A类管理企业。根据海关要求,我会委派专人免费指导企业完成有关申请材料及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委派专人负责,集中审核,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我会开展此项服务已近两年,并成功协助了近二十家会员企业获得海关A类管理企业资格。此项服务长期接受申请,如欲了解详情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秘书处肖国林86-769-228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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