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十一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38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3-06-24 0:00:00 * 浏览: 669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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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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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并发布了《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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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科技与产业融合,实现高水平崛起,建设创新型经济强市,推动“三重”(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重大科技专项管理规定和《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制订了《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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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现组织开展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工作。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第三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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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参加2012年度外汇年检的通知
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将于6月30日结束,东莞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最后冲刺工作。对于逾期未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停办其所有外汇业务,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为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请未参检的各外商投资企业尽快委托事务所上报外汇年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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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2013年6月18日)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我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现予以公布 2013.07.18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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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3年6月21日东莞市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
为规范东莞市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打造公平的交易市场,东莞市供销社每天公布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各镇街废品回收商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若低于市场指导价,企业可致电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86-769-22221885咨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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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近期活动
1、转发东莞市2013投资环境推介暨项目合作洽谈会邀请函
东莞市政府定于2013年6月26日举办主题为“东莞新商机——2013投资环境推介暨项目合作洽谈会”,届时袁宝成市长、张科副市长将出席是次活动。有关详情如下: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
日 期: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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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优惠——我会委派专人免费协助您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
享受海关A类管理企业的通关便利措施有: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等。
近年,海关不断深化企业分类通关改革,给予A类、AA类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为了协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来料加工会员企业除外)申请成为海关A类管理企业,我会与东莞各海关关区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海关欢迎全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A类管理企业。根据海关要求,我会委派专人免费指导企业完成有关申请材料及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委派专人负责,集中审核,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我会开展此项服务已近两年,并成功协助了近二十家会员企业获得海关A类管理企业资格。此项服务长期接受申请,如欲了解详情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秘书处肖国林86-769-2288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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