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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83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8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8-10 0:00:00 * 浏览: 925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83期
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一、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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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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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自2015年10月1日起,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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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办法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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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自即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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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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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内的十个海关,分别为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试点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使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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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推广专利导航工作经验,在总结凝练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参见附件1)。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对有效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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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加大试点工作覆盖面,加快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决定启动新一批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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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2015年第33号公告)
自2015年7月27日起,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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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
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证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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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外管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5年8月1日起,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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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商务局决定在2015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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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自2015年8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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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1、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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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工商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自2015年6月29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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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省环保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有关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1、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03〕251号);
2、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粤环〔2004〕167号);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11号);
4、关于发布《广东省高危废物名录》的通知(粤环〔2008〕114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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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发〔2014〕186号)对全省各地市级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公布的案件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县(区)级国税局上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原则上与地市级国税局一致”。根据税收“黑名单”制度相关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对全省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并在地市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标准补充继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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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省法制办: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31日)
自即日起至8月31日,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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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省法制办: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23日)
自即日起至8月23日,《广东省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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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系统(http://lhnb.gov.cn)(以下简称联合年报共享系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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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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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省地税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自即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等4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予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第九条第三项第一句(“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对非重点税源户,采用分户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下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地税发〔2008〕112号)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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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省地税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三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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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省人大:《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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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省法制办: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23日)
自即日起至2015年08月23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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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市科技局:转发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项目的预通知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省级应用型科技研发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对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1.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高端新型电子信息、LED、新能源汽车、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型科技研发,以及计算与通信芯片、移动互联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9个省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核心技术的后续研发和转化应用,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明确、能尽快转化应用”的项目。
2.资助强度: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种,资金扶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3.申报时间(初定)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17时正,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17时正。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17时正。
4.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政编码:510033)
联系人:规财处 彭 丹 020-83163830、司圣奇 020-8316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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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申请的通知
根据《关于加大资助力度进一步促进发明专利申请的通知》(东知〔2014〕44号),决定受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资助申请。现就有关受理事项通知如下:
1、受理范围:2015年8月30日前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
2、受理时间:网上申报时间:2015年8月17日-9月10日, 纸件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5年9月15日。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2)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3)企业贯标认证工作情况总结(2000字以内);
(4)银行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4、申报方法:登录(http://59.36.14.9/ujet)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申请书,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成功提交后,打印装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科。联系人:罗梅莹、陈嘉乐,电话:22831302、228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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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市科技局:转发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预通知 
现将《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享受了2014年度税前扣除优惠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中的时间节点积极申报。
联系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陈玲020-83163915
市科技局专利成果管理科邓炜杰22831314、郭德228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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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市科技局:关于受理2015年东莞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1.受理范围:在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境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生效日在上述期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国际初审报告日期在上述期间且报告显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PCT申请;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范围但未申请专利资助的,须在本批办理,今后将不再受理。
2.申报时间:2015年8月17日至9月17日,查验证明材料时间:2015年8月17日至8月31日。
3.申报程序:查验证明材料(仅限于境外发明专利、PCT申请以及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的专利,其它专利不需查验),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资料并确认提交(详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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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市科技局:关于做好申报2015年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17:00时前,我市2014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可以网上申报2015年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专利成果管理科联系人:邓炜杰22831314、郭德228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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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市质监局:关于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办理的通告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驻粤机构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有关手续:
1、申领: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
2、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组织机构终止的,应当自核准变更(或核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3、换证:在代码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在上述规定的办理期限之后的15日内为责令整改期。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领、变更、注销、换证、且不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补办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按《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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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对全市大型中央空调制冷剂使用安全检查的通知
市安委办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大型中央空调制冷剂使用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东安办〔2015〕96号,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镇街及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大型中央空调制冷剂使用安全大检查。现对有关要求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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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市社保局:关于个人查询与单位网上申报使用的网址变更通知
为优化参保人和参保单位通过互联网的访问效率,加快访问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现将原个人查询与单位网上申报使用的网址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个人网上查询网址为https://grcx.dgsi.gov.cn/ ,单位网上申报网址为https://wssb.dgsi.gov.cn/,新网址将在2015年8月1日启用,同时原网址将停止服务。变更后,对外服务的内容不变。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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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市经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我市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发布《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申报。
资助对象:对具有集群效应和示范作用的产业集群的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进行资助,提升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竞争力。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联系方式:联系人: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王蔚蔚、刘家静
          联系电话:22229720、21689002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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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市经信局:关于申报2015年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文件精神,按照《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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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市经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市经信局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
在我市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且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主办方的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性平台、专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建设类公共服务项目的资助对象仅限于在我市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于活动开展前10日内登录“智造东莞(http://www.imdg.gov.cn)”进行备案,在活动完成后1个月内再次登录“智造东莞”,进入“资金申报入口”提出资助申请。未注册为“智造东莞”用户的,备案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会员用户。本通知发布前已举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受理单位: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咨询电话:
(1)“机器换人”公共服务项目(产业发展科:22328770);
(2)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项目(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22211230);
(3)服务体系建设类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服务科:22220103);
查询及受理网址:http://www.im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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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市商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
现对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进行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联系人:周小姐、袁小姐 电话:22995393、2281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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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市地税局:关于发票在线负载均衡设备升级的公告
由于SSL加密协议安全问题,发票在线负载均衡设备已于2015年07月24日凌晨2点半进行升级。升级完成之后,可能导致您不能进行正常访问发票在线系统,请对IE浏览器设置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勾选上【使用 TLS 1.0】和【使用 TLS 1.2】选项,IE6、IE7无【使用 TLS 1.2】选项,仅勾选【使用 TLS 1.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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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消费品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于9月7日,东莞市内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的,只计算广东省内注册、进出口额计入广东省进出口统计数据的下属企业,可以申报2015年促进进口专项资金消费品进口贴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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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市国税局:免抵退税所需的2015年8月的汇率
美元: 100:611.69        欧元: 100:672.94
日元: 100:4.9481       港币: 100:78.902
英镑: 100:958.1          新加坡:100:447.24
加拿大:100:466.19      澳元:100:4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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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市国税局:关于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流程,东莞市国税局于今年8月起开展存量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申报的,其销售额为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相关问题进行通知。
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具体问题,纳税人可登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增值税发票系统服务单位网站进行了解。具体为:
东莞市国税局网站地址:http://www.dg-n-tax.gov.cn/pub/001005/ssxc/sxzt/E040227;
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网站地址:http://gd.baiwang.com.cn ;
东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aisinod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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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东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的通告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02号)的有关规定,我关将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现予以公布 2015.09.08  到期核销的电子化手册名单,以提醒各企业及时报核。
各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余料结转、内销征税等所有海关手续,并在有效期三十日内办理核销完手册。核销期(即有效期后三十日内)仅受理核销手续。请各企业周知并抓紧时间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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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市环保局:关于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和简化转移申报材料的通知
从2015年8月1日开始,为提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根据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全面实行转移电子联单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转移联单,并简化转移申报材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不实行电子联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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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取消责令限期开户单位开户审批的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即日起,取消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缴存开户时需审查缴存人数的审批程序,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可直接到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缴存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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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2015年8月7日东莞市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
为规范东莞市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打造公平的交易市场,东莞市供销社每天公布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各镇街废品回收商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若低于市场指导价,企业可致电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86-769-22221885咨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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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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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境电子商务双百活动东莞优质产品对接会
为进一步宣传东莞优质产品,吸引更多的电商大卖家关注东莞好产品,助力东莞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现东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联合各单位推出跨境电子商务双百对接会。本次对接会以东莞优质产品发布为主要形式,配合现场的供货商样品展示,与现场的跨境电商卖家直接洽谈,促其达成深入合作。
日期:2015年8月20日(星期四)
时间:13:30-17:30
地点:大麦客3F多功能会议室(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128号)
费用:免费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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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爱国者治港
香港是我家,我们生于斯、长于斯,港人要拥有一个美丽的家园,就要爱惜和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本会认为,我们爱香港,就是要伸张爱国爱港正气、全力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在此,本会呼吁每一位香港企业的会员,积极参与,登记成为选民,利用手中的选票,迎接新一届选举,全力维护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选民登记日期截止日期:2015年7月2日,更改地址或其它个人数据截止日期: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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