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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84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8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8-25 0:00:00 * 浏览: 281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84期
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
一、国家商务部:关于对2015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为有效发挥重点展会示范效应,推动展览行业健康发展,我部于近期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向我部推荐的展会进行了评审,初步确定了中国国际机床展览会等187个展会项目作为2015年度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现将入选展会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反馈我司。逾期视为无异议。
公示期:8月14日至8月20日
联系人:李真  联系电话:010-65197359
联系传真:010-65197381  电子邮箱:lizhen@mofcom.gov.cn
信息来源: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征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请于2015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2.发送至邮箱:rendp@cfda.gov.cn
3.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传真至:010-6309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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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5年8月1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光纤预制棒反倾销税税率表》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5号》。
2.凡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光纤预制棒反倾销税税率表》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光纤预制棒反倾销税税率表》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3.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5年8月1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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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即日起至9月18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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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人社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现就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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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质监局:关于征求《制造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制造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地方标准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5年9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填写《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我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任翔
电 话:020-38835903
邮 箱:gdsjbzc@126.com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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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商务局:关于组织企业参展第十七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通知
有意向参展的企业,请填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项目登记表》,于8月25日前把纸质资料快递至东莞南城区莞太路33号市商务局三楼加工贸易科。联系人:梁锦华;电话:228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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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细则包括:交易资格申请及认定、交易流程管理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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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经信局:推荐2015年度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市经信局计划开展2015 年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发掘一批市级应用示范项目,并向省经信委推荐认定省级应用示范项目。
请有意向的符合条件企业填写《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于9月4日前提交至市经信局大数据管理科邮箱:dgbigdata@dg.gov.cn
联系人:邓柏强
联系电话:2224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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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科技局:2015年8月31日至9月25日受理东莞市第一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项目申报
部分内容:
1.受理范围
本批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明专利申请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我市企事业单位;
(二)发明专利申请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
(三)发明专利申请经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本市和外市合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
(四)发明专利申请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不包含以纸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五)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生效日在2015年9月20日之前。
2.资助金额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3000元/件的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
3.申报程序: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资料并确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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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非本市户籍离校五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在见习期间,给予35元/天的就业见习补贴,每人限补贴一次。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见习期必须在22个工作日以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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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2015年8月21日东莞市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
为规范东莞市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打造公平的交易市场,东莞市供销社每天公布部分废旧物资收购参考价。各镇街废品回收商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若低于市场指导价,企业可致电东莞市供销合作联社86-769-22221885咨询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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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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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爱国者治港
香港是我家,我们生于斯、长于斯,港人要拥有一个美丽的家园,就要爱惜和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本会认为,我们爱香港,就是要伸张爱国爱港正气、全力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在此,本会呼吁每一位香港企业的会员,积极参与,登记成为选民,利用手中的选票,迎接新一届选举,全力维护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选民登记日期截止日期:2015年7月2日,更改地址或其它个人数据截止日期: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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