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陆后台添加(banner)标题

公告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3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11-02 0:00:00 * 浏览: 232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3期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欢迎关注我会微信平台,获得最新政策信息。
微信号: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二维码:
 
一、海关总署: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安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关区部分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对原有便利措施进行优化,并进一步扩大实施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内地企业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且相关葡萄酒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使用《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通过香港海关审核的,在进口环节可享受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海关总署: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自即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现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Ⅲ),同时废止1项归类决定。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海关总署: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1、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2、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3、未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该备案申请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者“待审批”状态的,申请人不再缴纳备案费。
4、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暂停。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海关总署: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中欧海关根据2015年6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对《互认安排决定》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欧盟海关接受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中国海关接受欧盟海关认证的“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和“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为欧盟的AEO企业。
2、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货物优先通关;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3、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欧盟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欧盟的货物,可以享受欧盟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CN+在我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欧盟进口商。欧盟进口商和出口商申报时,欧盟海关将该中国AEO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4、欧盟海关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或出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欧盟海关AEO企业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欧盟海关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欧盟EORI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欧盟EORI编码为FR123456789012345,则填注:“AEO”。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欧盟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国家工信部:电子行业的《喷雾式涂覆设备通用规范》等118项行业标准和《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棒》等7项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单位已完成《喷雾式涂覆设备通用规范》等118项电子行业标准和《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棒》等7项电子行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5年11月21日。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电标协网站(www.cesa.cn)“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六、国家工信部:征集对《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等3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等3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并反馈至国家工信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七、国家工信部: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意见
为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血铅污染事件发生,国家工信部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5年11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该部门。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李强
联系电话:010-68205680  传真:010-66017178
电子邮箱:XFPSQGYC123@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八、国家工信部、住建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请阅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九、国家工信部:《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塑料、废矿物油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予公示,欢迎各界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1月10日前反馈该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邮编:100804)
电  话:010-68205365  68205360
传  真:010-68205337
邮  箱:zyzhly@miit.gov.cn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国家发改委:公布《中央定价目录》
《中央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一、国税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现将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术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成粉状有机肥原料,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蔬菜清洗机是指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采用喷淋清洗、毛刷清洗、气泡清洗、淹没水射流清洗技术对完整或鲜切蔬菜进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农药残留的设备。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二、国家财政部:四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推广至全国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4、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三、国家财政部: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3、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4、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5、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6、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0/t20151030_1532890.html
 
十四、国务院法制办:征求《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财政部研究起草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现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
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角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ZBTFSW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五处(邮编:1008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五、国家商务部:公布《2016年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6年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15日。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的受理条件、时间等另行公告。
2016年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锡及锡制品(金属量)
万吨
1.7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5.44
铟(金属量)
231
白银(金属量)
5387
镁砂
万吨
167.3
滑石粉(块)
万吨
75
甘草及其制品
6200
磷矿石
万吨
100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5.44
注:镁砂、滑石粉(块)、甘草及其制品为出口配额招标商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六、国家商务部:公布《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七、国家商务部:公布《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八、国家商务部:公布《2016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6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现予公布。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十九、国家商务部:公布《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9月14日商务部第5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省科技厅:征集与意大利创新技术的合作需求
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对意科技交流与合作,匹配技术研发合作需求,现发布五项意大利创新技术,技术列表如下(创新技术具体介绍见附件)。11月中旬意大利技术方INNOVA公司联合创始人、LABOR实验室主任兼CEO皮卡诺先生将来访广州,有意向合作洽谈者请联系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联系方式:
伍维维,耿燕 电话:020-83163303 ,020-83163249
电子邮箱 zypt ste.gd.cn 网址:www.iir.gd.cn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一、省知识产权局:征求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地方标准意见
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5年11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填写《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该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任翔
电 话:020-38835903
邮 箱:gdsjbzc@126.com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510620)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二、省人社厅:征求对《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登陆该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者发电子邮件至stgsbxc@126.com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三、省人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省人大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在网站登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shfgc@gdrd.cn,传真:020-37866604。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四、市经信局:关于2015年“机器换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做好2015年“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认定,提高项目处理工作时效,现发布2015年“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详见网页。
联系人:冯少斐、林锦仁;
联系电话:22222425;
传真:22222527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五、市国税局:O2O速递业务免费推广通知
为强化O2O办税模式应用效果,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这一新型模式带来的便利,东莞国税携手东莞邮政速递,推出对代开发票类业务采用快递免费送达服务,具体如下: 
1、免费推广的业务范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免费推广的时间范围:暂定为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22日; 
3、其他业务的快递资费:对于发票申领类业务仍执行纳税人付费的形式,即2015年12月31日前资费标准为每单快递首重13元。 
4、如不选择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代开的发票,纳税人可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只需要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陆办税大厅填写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持打印出的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即可。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六、市国税局:免抵退税所需的2015年11月的汇率
美元: 100:631.54       欧元: 100:697.1
日元: 100:5.2415       港币: 100:81.489
英镑: 100:975.17       新加坡:100:451.44
加拿大:100:482.87       澳元:100:450.67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十七、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转发活动:ISO 9001 (2015)新版标准简介会
ISO 9001最新版已于2015年9月正式发行,新标准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质量管理原则及管理模式倾向全面优质管理;(2)加入对企业领导,风险思维及组织知识等的新要求;(3)让推行该标准的企业有更多弹性、更重成效。
为协助企业更好掌握新版标准的要求及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的水平,我会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将于2015年11月12日联合举办ISO 9001 (2015)新版标准简介会,由生产力局顾问深入浅出方法重点说明ISO 9001最新版的內容,并介绍推进新版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案。
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时间:下午2:30签到,3:00至4:30会议
地点:口岸办一楼1号会议室 (地址:东莞市莞太路26号)
对象:企业负责人及管理高层
备注:语言(广东话)、费用全免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转发香港工业总会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的邀请函
香港工业总会(以下简称“工总”)与中国银行(香港)(以下简称“中银香港”)于2015年携手设立「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旨在鼓励香港及泛珠江三角洲从事制造业及服务业的企业推行环保措施,致力减少有关地区的环境污染。
工总于2005年开始创「一厂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壹-壹-壹计划”),让香港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同业肩负企业社会责任,减轻环境负担。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主要的上市商业银行集团,一向致力支持及推动环保减碳工作,与“壹-壹-壹计划”的宗旨配合,希望能推动更多业界机构参与,同为环保贡献一分力。为吸纳更多企业参加,由本年度开始“壹-壹-壹计划”将升级为「一企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发展策略,计划亦首次设立一带一路环保领先嘉许奖」,以表扬在沿线地区提倡和推动环保的企业。特此,该会诚邀我会会员公司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有关奖项安排如下:
截止报名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主要奖项:
制造业及服务业各设以下奖项:
1.「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金奖(一名)  奖 金 港 币 120,000元
2.「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银奖(两名)  各获奖金港币50,000元
3.「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铜奖(五名)  各获奖金港币10,000元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