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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2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10-16 0:00:00 * 浏览: 255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92期
2015年10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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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的通知
即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组织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发布高效锅炉推广目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征集范围
单台容量大于10吨/时(额定热功率大于7MW)、通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且热效率不低于《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能效等级1级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
2、申报程序
(1)锅炉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填写高效锅炉申报表(附件1)和高效锅炉申报书(附件2),报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工作,填写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材料(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3、发布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质检总局组织对高效锅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能效测试,对符合条件的高效锅炉纳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予以发布,并研究相关推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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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质检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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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质检总局:征集《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意见
自即日起至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就《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公众参与”栏目、“草案意见征询”子栏目,点击《关于对<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集意见的通知》,查看相关文件并在页面下方“草案意见征集”栏中提交意见。
2、发送信件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综合业务处,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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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降低受理商标注册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5日起,我局降低受理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即由现行的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降为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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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2、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3、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5、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6、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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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商务部:关于2016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期限,商务部对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1、将于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2、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3、该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4、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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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通关配套作业无纸化进程,海关总署已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丝绸之路经济带25个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试点,现就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 “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2、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3、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4、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5、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6、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7、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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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于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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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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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工信部:131项机械、轻工、化工、冶金、建材、石化、民爆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单位已完成《印刷机术语》等51项机械行业标准、《架盘天平》等37项轻工行业标准、《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等8项化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铁企业煤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等2项冶金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室内装饰装修选材指南》等1项建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等20项石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低碳脂肪胺生产安全技术规范》1项化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安全生产规范》等5项建材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艺技术文件管理第1部分:总则》等6项民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131项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5年11月14日。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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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工信部:公开征集对《工业用缝纫机 计算机控制高速针送料平缝缝纫机》等114项行业标准、55项国家标准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工业用缝纫机 计算机控制高速针送料平缝缝纫机》等114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半导体器件 分立器件 第5-5部分:光电子器件 光电耦合器》等55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标准处 
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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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为加强后续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1、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2、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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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就部分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做法是: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办理需经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预先核准)业务,其“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以下简称变更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配合总局按照主要程序完成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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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的公告
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办理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转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路径: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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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省法制办:征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省法制办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登陆省法制办立法征集栏目提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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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人大:征求《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自即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xzfgc@gdrd.cn
传真:020-3786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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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省质监局:关于包装机械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按照2015年广东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省质监局将于近期对包装机械等3种产品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包装机械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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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省质监局:关于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按照2015年广东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省质监局将于近期对木家具产品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广东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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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省商务厅 柯哲  电话:38816432
        省财政厅 王樱  电话:8317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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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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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通知
现将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申报工作的部分事项通知如下:
1、支持范围 
遴选并支持已经通过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地区。
2、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补贴方式,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省财政的出资金额不超过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出资金额。 
4、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式为: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可选择保费补贴、利息补贴、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2)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2015-2017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3)列入支持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发生时间须为2015年1月1日(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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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市质监局:市财政将对锅炉节能减排企业给予200元每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贴
自即日起至10月23日,东莞市质量监督局开始受理2015年东莞市锅炉能效提升补贴预申请,敬请提交有关资料至市质监局锅炉科(联系人:林聪敏,电话:2310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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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科技局:转发省高企协会《关于2015年组织开展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2015年开展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10月29日17:00,省高企协会接受申报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的材料
(1)、纸质材料。《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书》及其相关证明附件胶装成册一式3份。
(2)、电子文件。《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书》(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
2、申报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的材料
(1)、纸质材料。《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申报书》及其相关证明附件胶装成册一式3份。
(2)、电子文件。《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申报书》(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
联系方式:袁秀珍 2299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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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市科技局:转发省高企协会《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10月29日17:00,省高企协会接受2015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纸质材料。每个产品的申报材料(胶装)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单位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一式1份报送至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地址:东莞市南城胜和广场D座10楼1003室)。
2、电子文件。每个产品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与纸质材料一致)、《申报单位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与纸质材料一致)的word格式电子版以“XX单位高新产品申报材料”命名发至协会邮箱2226367686@qq.com。
联系方式:袁秀珍2299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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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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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发香港工业总会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的邀请函
香港工业总会(以下简称“工总”)与中国银行(香港)(以下简称“中银香港”)于2015年携手设立「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旨在鼓励香港及泛珠江三角洲从事制造业及服务业的企业推行环保措施,致力减少有关地区的环境污染。
工总于2005年开始创「一厂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壹-壹-壹计划”),让香港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同业肩负企业社会责任,减轻环境负担。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主要的上市商业银行集团,一向致力支持及推动环保减碳工作,与“壹-壹-壹计划”的宗旨配合,希望能推动更多业界机构参与,同为环保贡献一分力。为吸纳更多企业参加,由本年度开始“壹-壹-壹计划”将升级为「一企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发展策略,计划亦首次设立一带一路环保领先嘉许奖」,以表扬在沿线地区提倡和推动环保的企业。特此,该会诚邀我会会员公司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有关奖项安排如下:
截止报名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主要奖项:
制造业及服务业各设以下奖项:
1.「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金奖(一名)  奖 金 港 币 120,000元
2.「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银奖(两名)  各获奖金港币50,000元
3.「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铜奖(五名)  各获奖金港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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