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6-01-08 0:00:00 * 浏览: 811
2016年1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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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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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201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
2016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时间 | 快讯 (电子版) | 月度正式数据 | 中文月报 (印刷版) | 英文月报 (印刷版) | 中文年鉴 (印刷版) | 英文年鉴 (电子版) |
1月 | 13日 星期三 | 21日 星期四 | 25日 星期一 | 30日 星期六 | ||
2月 | 15日 星期一 | 21日 星期日 | 25日 星期四 | 29日 星期一 | ||
3月 | 8日 星期二 | 21日 星期一 | 25日 星期五 | 30日 星期三 | ||
4月 | 13日 星期三 | 21日 星期四 | 25日 星期一 | 30日 星期六 | ||
5月 | 8日 星期日 | 21日 星期六 | 25日 星期三 | 30日 星期一 | ||
6月 | 8日 星期三 | 21日 星期二 | 25日 星期六 | 30日 星期四 | ||
7月 | 13日 星期三 | 21日 星期四 | 25日 星期一 | 30日 星期六 | ||
8月 | 8日 星期一 | 21日 星期日 | 25日 星期四 | 30日 星期二 | 30日 星期二 | |
9月 | 8日 星期四 | 21日 星期三 | 25日 星期日 | 30日 星期五 | 30日 星期五 | |
10月 | 13日 星期四 | 21日 星期五 | 25日 星期二 | 30日 星期日 | ||
11月 | 8日 星期二 | 21日 星期一 | 25日 星期五 | 30日 星期三 | ||
12月 | 8日 星期四 | 21日 星期三 | 25日 星期日 | 30日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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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共享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为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贸易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共享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出口报关单中与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联项目、海关接收的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享受关税优惠情况等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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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调整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1、取消海关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不再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将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按照《复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GB/T31357-2014)有关标准,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3、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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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2015年第44号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2、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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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税总局: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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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质检总局:实施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6675.11-2014《玩具安全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GB6675.12-2014《玩具安全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GB6675.13-2014《玩具安全第13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和GB6675.14-2014《玩具安全第14部分:指画颜料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等8项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月1日前已按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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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质检总局:加强出口食品防护
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鼓励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食品全过程防护工作指南(试行)》及《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转化为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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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质检总局:批准变更检验鉴定机构业务许可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 2015年第153号
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中检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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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质检总局:停止实施进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备案工作
按照总局加快推进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提高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促进外贸便利化发展的要求,结合电池产业发展和贸易实际,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停止实施进口电池产品检验监管中的汞含量备案工作,《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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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外汇总局: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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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商总局: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既有9省市基础上,台湾居民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全省(直辖市)及黑龙江、广西、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设区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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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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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财政部:《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国家财政部起草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敬请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该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高大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8 010-6855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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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家财政部: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
自2016年4月1日起,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切实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促进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现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国内出口货物、对外开放口岸港口、30英尺以上和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征收港口建设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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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国家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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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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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第7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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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国家商务部:征求《流通业商品分类与代码编制规范》(意见稿)
根据商务部2014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安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负责组织制定《流通业商品分类与代码编制规范》流通行业标准。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会议讨论,现已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敬请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信息学院。
电话:010-83951017
传真:010-83951052
邮箱: niudonglai@cueb.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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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家商务部:美对中国计算机电缆、充电器、适配器、有关外围设备及包装发起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计算机电缆、充电器、适配器、有关外围设备及包装(Computer Cables, Chargers, Adapters, Peripheral Devices andPackaging Containing the Same)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Belkin International, Inc.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计算机电缆等设备产品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商标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337调查,发布普遍排除令及禁止令。中国大陆2家企业涉案。这是今年以来美发起的第9起涉及中国产品的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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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安监总局: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敬请阅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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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安监总局: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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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安监总局:征求《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敬请于2016年2月6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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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2015年第35号
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涉及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建筑、交通、通信等13个行业,共266项重点节能技术,现将《目录》予以公告。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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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国家发改委:《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第一批)》 2015年第33号
为促进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引导用能单位选用高效节能锅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组织编制了《高效节能锅炉推广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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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省人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省人大就《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敬请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shfgc@gdrd.cn,传真:020-3786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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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省商务厅:2016年地方、部门管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
省商务厅对2016年地方、部门管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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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省商务厅:2016年商务部管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目录
省商务厅对2016年商务部管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目录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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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省商务厅:2016年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省商务厅对2016年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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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省经信委: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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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省国土厅:《关于支持东莞市通过“三旧”改造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送审稿)》
为了支持东莞市更加充分合理运用“三旧”资源,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商东莞市政府,省国土厅起草了《关于支持东莞市通过“三旧”改造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于2016年1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如下方式反馈至该厅。
传真: 020-38818785
邮箱: shengting321@126.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817室
邮编: 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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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市社保局: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2.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1)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2)降低部分药品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3)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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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市社保局:暂缓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
自2016年1月起,暂缓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继续维持1%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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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市社保局:停用旧社保IC卡(金卡)
自2012年7月发放新社保卡以来已有3年多,新社保卡换发已基本完成。为提高社保卡系统的稳定性,根据市社保局和广发银行的工作安排,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停止使用旧社保IC卡(金卡)。
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请旧社保IC卡持卡人尽快到社保局申请办理新社保卡,已办理但仍未激活新社保卡的人员尽快到银行激活新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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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市社保局:1月7-11日暂停社保卡医保个帐消费
因广发银行将于2016年1月7日21时至1月11日9时进行新一代的系统升级及维护。期间将暂停广发银行社保卡医保个帐消费业务,其他需使用社保卡结算的业务如住院、社区门诊等均可正常运行。具体安排如下:
1、暂停时间:
2016年1月7日(周四)21时至23时;
2016年1月8日(周五)22时-2016年1月11日(周一)9时。
2、暂停业务:
此次广发行系统升级将暂停社保卡医保个账交易,包括使用医保个帐在定点医院进行付费、定点药店购药的POS机等终端业务。
3、提醒事项:
如您已使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个账冲卡业务。冲卡业务指南请于结算时在各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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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市社保局: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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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市环保局:实施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现补充有关事项如下: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配套酸洗、电解抛光、化学抛光、磷化、钝化、电氧化、化学氧化、电泳、蚀刻表面处理工艺等水污染建设项目,可认为满足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1)采取中水回用技术以及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不向所在区域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
(2)利用原审批的废水排放量或采取并购、重组、协商转让以及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废水排放指标,并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或技改减污的项目。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水乡经济发展区等流域区域建设的,不得通过并购、重组、协商转让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从区域外取得废水排放指标。
(3)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IV类、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较严的指标要求(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流域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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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9期)
2015年12月25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越南对进口合金和非合金的半制成品和制成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7.11.00、7207.19.00、7207.20.29、7207.20.99、7224.90.00、7213.10.00、7213.91.20、7214.20.31、7214.20.41、7227.90.00、7228.30.10、9811.00.00。
2016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精炼铜管材进行反倾销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将审查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6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将审查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6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管线管和压力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将审查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6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和加拿大的铸铁件进行反倾销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将审查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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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40期)
2016年1月1日,应Banco Products (India)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散热器及其组件和散热器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0891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2015年3月,产业损害调查期包括2011年4月~2012年3月、2012年4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2014年3月和倾销调查期(2014年4月~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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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市质监局:不再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市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任何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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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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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东莞经济年会”暨东莞经济年度评选颁奖典礼的通知
为丰富2016东莞经济年会活动内容,东莞经济和城市发展研究会邀请到当代智库领袖李肃,“改革四君子”之一黄江南,全球著名的科技创新专家赵刚等国内一流专家就“共享信息经济时代东莞智造的创新成长”主题召开论坛会议。论坛结束后,举行东莞经济年度评选颁奖典礼。我会作为2016年东莞经济年会协办单位之一,诚邀各会员企业踊跃参加。
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1月9日(星期六)
地 点: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四楼国际宴会厅
费 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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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莞电商嘉年华(年货节)招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让国内B2C大型平台和东莞市民了解本土电商、莞货优势,为广大莞商型提供展示莞货的平台,为莞商与国内B2C大型平台构建采购对接渠道,促进莞货线上线下产销对接,大力推进东莞产品扩大网络渠道市场份额,现我市隆重举行“东莞电商嘉年华(年货节)”。
具体安排如下:
主办单位:东莞市商务局
承办单位: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东盛世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2016年1月8-12日(星期五-二)
地 点:东莞国际会展中心
费 用:是次活动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对参展企业不收取展位费用,按参展企业在活动期间实际销售额的20%扣缴作为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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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发2016年劳动法及社保实务讲座的通知
为协助港资企业进一步了解劳动法及社保相关实务,掌握政策法规的最新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将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在广州市举办「2016年劳动法及社保实务讲座」,并邀请专家就以下四个议题进行深入讲解:
劳动法实务与立法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对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其实施问题亦存在争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审理问题先后出台四个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各种特殊情况进行明确。为进一步规定和细化相应的处理办法,有关文件亦正在酝酿出台。企业了解劳动法实务和关注最新立法动态,可以因应政策来调整和完善用工管理。
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
地 点:中天凯旋国际商务会议中心 404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商场4楼)
时 间:下午2:00-2:30签到,2:30-5:15会议
语 言:普通话
费 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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