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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2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2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12-31 0:00:00 * 浏览: 595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2期
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
 
一、国税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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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自即日起至2016年1月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推进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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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发改委: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3、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4、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5、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6、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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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 公告2015年第69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对进口关税调整、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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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为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启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具备办理、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地址为:http://pre.chinaport.gov.cn/car,自2015年12月31日起运行。申请人可通过该平台直接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并可及时查询本人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和办理结果。
2、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的,原则上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69 号)。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3、办理平台上线运行后,各海关现场将保留目前的现场办理模式,申请人仍可以通过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办理。
4、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向海关咨询:
网络使用等技术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10-95198。
审批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0。
5、本公告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2014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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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外汇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现对其进行公布。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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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工商总局:启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简称NCL(10-2016)。以此为基础,国家工商总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此修改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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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工商总局:开通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便捷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工商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简称“手机版公示系统”)。手机版公示系统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脑版应用(简称“电脑版公示系统”)均为法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公示系统是电脑版公示系统在移动互联领域的延伸和拓展,采用接口直接调用的方式联通总局和31个省(区、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数据实时更新。该系统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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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公告2015年第71号
2016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新西兰国别配额)分别为35178吨和633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为做好相关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现对分配和申领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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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商务部:公布2016年第一批工业品出口配额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以及2016年铟、锡、磷矿石出口企业名单,下达锑、白银、铟、锡、磷矿石2016年第一批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下达的配额量为年度配额总量的70-71%。
2、2016年第一批出口配额主要参照各企业近三年的产量、出口数量、出口金额进行计算。
3、请将配额尽快下达至相关企业。
4、名单中带"*"的企业,因其环保存在问题,配额暂不下达,视整改情况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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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5年第70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于2016年12月31日,国家商务部对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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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环保部: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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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电子口岸: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第42号公告,新增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目前上述两家平台已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技术、业务验收测试,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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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财政部: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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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省人社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与交流,扩大放开广东省职业培训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要求,省人社厅牵头代省政府起草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敬请通过省人社厅厅网站在线提交。
联系人:黎俊宁,张勤;联系电话:83192746;8318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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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地税局: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
我省统一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启用的纳税申报表共29张,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以上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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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5期)
12月17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公告,称已接受国内产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涂镀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税号为:72103001、72103099、72104101、72104199、72104901、72104902、72104903、72104904、72104999、72106101、72107001、72107099、72122001、72122002、72122099、72123001、72123002、72123099、72124003、72124099、72259101、72259201、72269901、72269902和98020001、98020002、98020003、98020004、98020006、98020007、98020010、98020013、98020015和98020019。该决议自发布次日起生效。调查问卷可从墨西哥经济部官方网站上下载填写(www.economia.gob.mx)。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利益相关方可在23个工作日内提交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据,对于已知进、出口商和中国政府,该23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为自调查机关寄出立案通知5天后;对调查机关不掌握其通信地址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自立案通知在《官方日报》公告后5天起计算。利益相关方提交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据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2日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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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6期)
2015年12月22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公告,称墨国内产业申请对冷轧含硼合金钢(税号为:72255002和72255003)进行反规避调查,由于冷轧钢板(税号为:72091601和72091707)反倾销案终裁后,涉案税号产品进口数量减少,但冷轧含硼合金钢进口大幅增加,墨企业认为这是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墨调查机关已决定接受申请,对涉案产品启动反规避调查,立案决议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2015年12月23日,应OneSteel Manufacturing Pty Lt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筋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13.10.00、7214.20.00、7227.90.10、7227.90.90、7228.30.10、7228.30.90 、7228.60.10。
本案的调查期为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自2011年7月1日起。
澳大利亚曾于2015年7月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肯定性初裁,目前本案仍在调查中。
本案调查期为2015年3月1日至8月31日,利害关系方提交辩护材料的截止日起为自2015年12月23日起28个工作日内,截止时间为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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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7期)
12月22日,加拿大卫生部、Dollarama L.P/S.E.C.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圣诞节用LED灯串实施自愿性召回。
12月22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加拿大卫生部、Victorian贸易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桌式烛台实施自愿性召回。
12月22日,美国消费品委员会(CPSC)和美国Breville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电压力锅实施自愿性召回。此次召回的产品是Breville牌6夸脱可编程不锈钢压力锅,带有三套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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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年度结算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资金清算工作, 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当天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公积金服务窗口(包括中心办事处及各代办银行网点)仅提供咨询服务,2016年1月4日(星期一)正常办理业务。详情咨询服务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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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2016年1月6日前,接受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部分事项通知如下:
1.支持范围:对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对在室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2.联系方式
联系人:加工贸易科周小姐、袁小姐
联系电话:0769-22995393/22817560
传真:0769-22818365
邮箱:dgjiamao@163.com
服务贸易科:肖学霖2299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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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市商务局:2015年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接受申报
为做好我市2015年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第三期)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及省商务厅的工作要求,现明确我市企业申报2015年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申请材料和方式、申请方式等。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请参考以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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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国土局:关于变更代征税账户的公告
因机构整合,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整合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代征税账户进行调整:。
1.原交易中心的代征税账户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新代征税账户由2016年1月1日起使用。
2015年12月31日前(函31日)缴交相关税款的,仍缴入旧账户(以具体到账日期为准)。2016年1月1日起,缴入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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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市地税局:关于电子办税服务厅新增个人所得税申报处理失败提示的通知
1、由于系统升级优化,在进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如果【证件类型】选择了“外国护照”,将无法选择对应的【国籍】,无法进行申报。部分明细处理不成功可能是因为在进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证件类型】选择了“外国护照”因此,在进行更正申报时,申报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请在【证件类型】选择以下类型之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选择后可正常申报。
例如:一名台湾人士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证件类型选项中可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身份证】,不能选择外国护照。
2、更正申报之后如果税款与之前所缴纳的税款相同,系统不会重复扣款。
3、如果刚刚申报了当月(譬如申报11月)的个人所得税,由于系统需要时间来处理明细申报记录,系统也会出现提示对话框,提示所得期11月的申报明细处理失败,此时可暂时先不理会此提示,稍后再进入“个税明细处理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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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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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东莞经济年会”暨东莞经济年度评选颁奖典礼的通知
为丰富2016东莞经济年会活动内容,东莞经济和城市发展研究会邀请到当代智库领袖李肃,“改革四君子”之一黄江南,全球著名的科技创新专家赵刚等国内一流专家就“共享信息经济时代东莞智造的创新成长”主题召开论坛会议。论坛结束后,举行东莞经济年度评选颁奖典礼。我会作为2016年东莞经济年会协办单位之一,诚邀各会员企业踊跃参加。
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1月9日(星期六)
地    点: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四楼国际宴会厅
费    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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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莞电商嘉年华(年货节)招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让国内B2C大型平台和东莞市民了解本土电商、莞货优势,为广大莞商型提供展示莞货的平台,为莞商与国内B2C大型平台构建采购对接渠道,促进莞货线上线下产销对接,大力推进东莞产品扩大网络渠道市场份额,现我市隆重举行“东莞电商嘉年华(年货节)”。
具体安排如下:
主办单位:东莞市商务局
承办单位: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东盛世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2016年1月8-12日(星期五-二)
地    点:东莞国际会展中心
费    用:是次活动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对参展企业不收取展位费用,按参展企业在活动期间实际销售额的20%扣缴作为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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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发2016年劳动法及社保实务讲座的通知
为协助港资企业进一步了解劳动法及社保相关实务,掌握政策法规的最新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将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在广州市举办「2016年劳动法及社保实务讲座」,并邀请专家就以下四个议题进行深入讲解:
劳动法实务与立法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对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其实施问题亦存在争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审理问题先后出台四个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各种特殊情况进行明确。为进一步规定和细化相应的处理办法,有关文件亦正在酝酿出台。企业了解劳动法实务和关注最新立法动态,可以因应政策来调整和完善用工管理。
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
地    点:中天凯旋国际商务会议中心 404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商场4楼)
时    间:下午2:00-2:30签到,2:30-5:15会议
语    言:普通话
费    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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