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12-28 0:00:00 * 浏览: 612
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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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 2015年第31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快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的实现,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8月发布《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一批)基础上,继续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现予以公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上发布。
《目录》(第二批)涉及煤炭、电力、建材、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机械、汽车、轻工、纺织、农业、林业等12个行业,涵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燃料及原材料替代、工艺过程等非二氧化碳减排、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等领域,共29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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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公告)
1、关于进口货物
(1)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进口澳大利亚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3)《中澳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8”。进口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及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关于出口货物
(1)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时,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目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8
>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编号”。
(3)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3、关于“在途货物”
《中澳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澳大利亚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16年6月20日前向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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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2015年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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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2015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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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公告
1、关于进口货物
(1)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进口韩国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3)《中韩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9”。进口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及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2、关于出口货物
(1)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时,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目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
>原产地证书编号”。
(3)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3、关于“在途货物”
《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韩国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或者已经在我国海关保税仓库暂存的货物,进口人在2016年3月20日前向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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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关总署: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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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关总署:2015年第67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为进一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南京海关、杭州海关负责制定实施。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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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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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为专利权人及时准确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
1.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2.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3.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为专利权人及时准确缴纳专利年费,现说明如下:
1.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3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第4-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2.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5年度,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
3.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日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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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质检总局: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已更新,该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其中,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序号 | 名称 | 定义 | 备注 | |
01 | 肉类 | 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 | 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 |
02 | 水产品 |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 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 |
03 | 乳品 |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复原乳或者其他仅经过杀菌过程的液体乳)加工而成的食品。 | 消毒乳 | 巴氏杀菌乳 |
灭菌乳 | ||||
调制乳 | ||||
其他消毒乳,如非热处理杀菌处理的膜过滤除菌、超高压杀菌处理等。 | ||||
发酵乳制品 | 发酵乳(酸乳) | |||
发酵风味乳(风味酸乳) | ||||
乳粉 | 全脂乳粉 | |||
部分脱脂乳粉 | ||||
全脂加糖乳粉 | ||||
脱脂乳粉 | ||||
调味乳粉(全脂、脱脂) | ||||
配方乳粉 | ||||
营养强化配方乳粉 | ||||
其他乳粉 | ||||
奶油 | 黄油 | |||
稀奶油 | ||||
其他奶油 | ||||
炼乳 | 加糖炼乳 | |||
无糖炼乳 | ||||
其他炼乳 | ||||
奶酪 | 干酪 | |||
硬质干酪 | ||||
其他奶酪 | ||||
乳清粉 | 脱盐乳清粉 | |||
乳清粉 | ||||
其他乳清粉 | ||||
乳清浓缩蛋白 | ||||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 |||
乳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食品 | ||||
其他乳与乳制品 | 干酪素;其他制品 | |||
04 | 燕窝 产品 | 由白巢金丝燕(Aerodramus fuciphogus)、黑巢金丝燕(Aerodramus maximus)等燕的唾液分泌物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 | 食用燕窝 | 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形、加工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如燕盏、燕条、燕饼、燕碎等。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 |
燕窝制品 | 如冰糖燕窝等罐装、瓶装燕窝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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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为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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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商务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历年目录(2015)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历年目录(2015)内容请见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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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商务部:关于同意日本电化株式会社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氯丁橡胶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1、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Company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
2、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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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商务部:关于甲醇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甲醇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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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税总局:关于发布影视等出口服务编码及201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影视等出口服务编码表,并制作了2015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升级包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及时下载,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并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2、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1、升级包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及时下载,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并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2、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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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国税总局: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2、“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
(1)“全国统一事项”是指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二维码。
目前,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包括税务登记20项,税务认定27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23项,优惠办理4项,证明办理25项。后期,税务总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2)“地方适用事项”是指省税务机关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
“地方适用事项”不得与现行涉税法律法规、“全国统一事项”及相关规定相悖,并且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
“地方适用事项”不得与现行涉税法律法规、“全国统一事项”及相关规定相悖,并且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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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变更检验鉴定机构业务许可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机器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中检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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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国家环保部:关于废止《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管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要求,此前由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9月18日印发的《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有关内容与职业资格的规定不相符合,现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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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国家外汇总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公告〔2015〕第40号
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2、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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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省政府: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展目标。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2015-2020年,力争实现服务贸易年均增幅10%以上。到2020年,服务进出口额达到2000亿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达到14%,现代服务出口占全省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30%,力争将我省建设成为服务贸易强省。
主要任务。(1)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2)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引导支持。(3)推动特色服务贸易发展。(4)加强服务业对外投资。(5)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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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即日起接受2016-2017年度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原则
(1)企业自愿申报。
(2)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大型骨干企业发展。
(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优先支持粤东西北大型骨干企业发展。
2、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2016年预计达到10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集团法人(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广东省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广东省的企业按其在广东省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统计);
(2)在我省依法经营纳税,对当地税收贡献突出;
(3)在同行业中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前列,并有较大发展前景;
(4)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5)社会及商业信用良好,银行评定等级达A以上;
(6)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婷婷,电话:83135972,传真:83133247,电子邮箱:16629032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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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省经信委:关于发布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指导领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与使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充分收集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编写了《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版)和《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领域》(2015年版),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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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科技局:长期受理申请优惠入住雅园新村
为解决我市优质企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问题,市科技局制定了《东莞市优质企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申请雅苑新村住房实施办法》,目前第一批住房申请已受理完毕,根据企业诉求,该局决定长期受理申请雅园新村人才住房,并按每月一次处理当月申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人才住房简介
雅园新村位于东城立新社区九头村和南城雅园工业区交界处(环城路边市第一中学对面),房型分为60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和80型(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两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以出具的报告为准),租金为12元/平方米。
2、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办公室
地址: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杨景新、袁嘉荣
联系电话:22831325
(2)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
联系人:谢凤娟、李桂雯
联系电话:22830056、228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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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补助项目备案
为鼓励我省企业贯彻实施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省知识产权局决定继续对2015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后补助。凡申请后补助的企业需提交有关资料在我局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备案对象广东省内依法注册或成立,于2015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
2、备案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企业贯标认证工作情况总结(1500字以内)
4. 贯标后补助统计表(可在省局网站下载)。
1、备案对象广东省内依法注册或成立,于2015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通过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
2、备案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企业贯标认证工作情况总结(1500字以内)
4. 贯标后补助统计表(可在省局网站下载)。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瑛,电话:020-87684899,邮箱:zscqj_cy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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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省质监局:关于征求对《标准水平评价(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
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标准水平评价(征求意见稿)》(附件1)地方标准的意见。敬请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填写《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任翔
电 话:020-38835903
邮 箱:gdsjbzc@126.com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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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省人社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自即日起至2016年1月4日,为深化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与交流,扩大放开广东省职业培训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要求,省人社厅牵头代省政府起草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通过该厅网站在线提交。
联系人:黎俊宁,张勤;联系电话:83192746;8318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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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市科技局: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发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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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市科技局: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发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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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1期)
1、2015年12月15日,应Raviraj Foils Ltd.和Jindal India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7。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包括2011年4月~2012年3月、2012年4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2014年3月和倾销调查期(2014年4月1日~2015年6月30日)。
2、2015年12月16日,应BT Products AS、Lifter SRL和PR Industrial SRL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84279000、ex84312000下。申诉方在申请书中称,涉案产品经过稍微改变后规避相关反倾销措施。2004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3、2015年12月16日,美国惠而浦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型洗衣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方认为倾销幅度为68.92%~109.04%。
申请书对相关产品的具体描述为:家用大型洗衣机,无论轴线旋转方向如何,箱体宽度大于62.23厘米,但小于81.28厘米,不包括叠加式洗衣机/烘干机和商用洗衣机。相关产品在美国海关主要列于8450.20.0040、8450.20.0080、8450.11.0040、8450.11.0080、8450.90.2000和8450.90.6000税则号。
4、2015年12月1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如果加拿大对华钢格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案裁决结果为不再继续实施措施,该案将于2016年4月18日到期。
2011年4月19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格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根据该肯定性裁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征收5.86%~81.60%的反倾销税,0%~85%反补贴税。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89090.10、73089090.20、73089090.30、73089090.40、73089090.50、73089090.60、73089090.91、73089090.92、73089090.93、73089090.94、73089090.95、73089090.96、73089090.99。2015年8月12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格板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产业损害进行日落复审调查。
2、2015年12月16日,应BT Products AS、Lifter SRL和PR Industrial SRL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84279000、ex84312000下。申诉方在申请书中称,涉案产品经过稍微改变后规避相关反倾销措施。2004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3、2015年12月16日,美国惠而浦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型洗衣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方认为倾销幅度为68.92%~109.04%。
申请书对相关产品的具体描述为:家用大型洗衣机,无论轴线旋转方向如何,箱体宽度大于62.23厘米,但小于81.28厘米,不包括叠加式洗衣机/烘干机和商用洗衣机。相关产品在美国海关主要列于8450.20.0040、8450.20.0080、8450.11.0040、8450.11.0080、8450.90.2000和8450.90.6000税则号。
4、2015年12月11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如果加拿大对华钢格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案裁决结果为不再继续实施措施,该案将于2016年4月18日到期。
2011年4月19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格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根据该肯定性裁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征收5.86%~81.60%的反倾销税,0%~85%反补贴税。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3089090.10、73089090.20、73089090.30、73089090.40、73089090.50、73089090.60、73089090.91、73089090.92、73089090.93、73089090.94、73089090.95、73089090.96、73089090.99。2015年8月12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格板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产业损害进行日落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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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2期)
12月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通知,对原产于巴西、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和乌克兰的进口热轧碳钢和合金钢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立案调查,同时对自印度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立案调查。2016年4月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对本案的倾销和补贴行为作出裁决,2016年8月12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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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3期)
1、2015年12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5年第83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农业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4011.61.00、4011.69.90、4011.92.10、4011.92.90、4011.99.10、4011.62.00、4011.63.90、4011.93.00。该案的申请企业为ANIP。
2、2015年12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5年第8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条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7228.30.00。该案的申诉企业为Gerdau A?os Especiais S.A.。
2、2015年12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5年第8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钢条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7228.30.00。该案的申诉企业为Gerdau A?os Especiais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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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市贸促会: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2015年第34期)
12月17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公告,称已接受国内产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涂镀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税号为:72103001、72103099、72104101、72104199、72104901、72104902、72104903、72104904、72104999、72106101、72107001、72107099、72122001、72122002、72122099、72123001、72123002、72123099、72124003、72124099、72259101、72259201、72269901、72269902和98020001、98020002、98020003、98020004、98020006、98020007、98020010、98020013、98020015和98020019。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利益相关方可在23个工作日内提交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据,对于已知进、出口商和中国政府,该23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为自调查机关寄出立案通知5天后;对调查机关不掌握其通信地址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自立案通知在《官方日报》公告后5天起计算。利益相关方提交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据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2日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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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5年7、8、10、12月;2016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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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理想」系列讲座之品牌原动力活动的通知
近年香港市场涌现不少新兴品牌和「品牌创业家」;他们凭借无限的创意、果敢的创业精神以及引领潮流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成功走出品牌「智」胜之路,成为本地经济再攀高峰的原动力。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及香港品牌发展局特合办研讨会,邀请多位专家和著名本地原创品牌的掌舵人,全方位解构创建品牌的成功要素及发展策略。我会作为本次讲座支持单位,欢迎各会员企业踊跃报名参加。
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时间:下午2:00签到,2:30至4:30会议
地点:香港中央图书馆演讲厅 (地址:香港铜锣湾高士威道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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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东莞经济年会”暨东莞经济年度评选颁奖典礼的通知
为丰富2016东莞经济年会活动内容,东莞经济和城市发展研究会邀请到当代智库领袖李肃,“改革四君子”之一黄江南,全球著名的科技创新专家赵刚等国内一流专家就“共享信息经济时代东莞智造的创新成长”主题召开论坛会议。论坛结束后,举行东莞经济年度评选颁奖典礼。我会作为2016年东莞经济年会协办单位之一,诚邀各会员企业踊跃参加。
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1月9日(星期六)
地 点: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国际大酒店 四楼国际宴会厅
费 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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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莞电商嘉年华(年货节)招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让国内B2C大型平台和东莞市民了解本土电商、莞货优势,为广大莞商型提供展示莞货的平台,为莞商与国内B2C大型平台构建采购对接渠道,促进莞货线上线下产销对接,大力推进东莞产品扩大网络渠道市场份额,现我市隆重举行“东莞电商嘉年华(年货节)”。
具体安排如下:
主办单位:东莞市商务局
承办单位: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东盛世商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2016年1月8-12日(星期五-二)
地 点:东莞国际会展中心
费 用:是次活动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对参展企业不收取展位费用,按参展企业在活动期间实际销售额的20%扣缴作为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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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发2016年劳动法及社保实务讲座的通知
为协助港资企业进一步了解劳动法及社保相关实务,掌握政策法规的最新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将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在广州市举办「2016年劳动法及社保实务讲座」,并邀请专家就以下四个议题进行深入讲解:
劳动法实务与立法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对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其实施问题亦存在争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审理问题先后出台四个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各种特殊情况进行明确。为进一步规定和细化相应的处理办法,有关文件亦正在酝酿出台。企业了解劳动法实务和关注最新立法动态,可以因应政策来调整和完善用工管理。
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
地 点:中天凯旋国际商务会议中心 404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商场4楼)
时 间:下午2:00-2:30签到,2:30-5:15会议
语 言:普通话
费 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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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发香港工业总会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的邀请函
香港工业总会(以下简称“工总”)与中国银行(香港)(以下简称“中银香港”)于2015年携手设立「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旨在鼓励香港及泛珠江三角洲从事制造业及服务业的企业推行环保措施,致力减少有关地区的环境污染。
工总于2005年开始创「一厂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壹-壹-壹计划”),让香港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同业肩负企业社会责任,减轻环境负担。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主要的上市商业银行集团,一向致力支持及推动环保减碳工作,与“壹-壹-壹计划”的宗旨配合,希望能推动更多业界机构参与,同为环保贡献一分力。为吸纳更多企业参加,由本年度开始“壹-壹-壹计划”将升级为「一企一年一环保项目」计划。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发展策略,计划亦首次设立一带一路环保领先嘉许奖」,以表扬在沿线地区提倡和推动环保的企业。特此,该会诚邀我会会员公司参选「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有关奖项安排如下:
截止报名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主要奖项:
制造业及服务业各设以下奖项:
1.「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金奖(一名)奖金港币120,000元
2.「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银奖(两名)各获奖金港币50,000元
3.「中银香港企业环保领先大奖2015」铜奖(五名)各获奖金港币10,000元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上一条: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2期
下一条: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