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23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6-06-12 0:00:00 * 浏览: 418
2016年6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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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与科技部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支持范围与方式、分配办法、下达与备案、监督与绩效、附则等内容。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3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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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iPod
nano7”、“供料器”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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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国资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
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省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等1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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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511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失效了一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废止失效238件,保留继续有效273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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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税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
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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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交通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6年5月25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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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的通知
商务部修订编制了《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自2016年5月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商资函〔2015〕35号)同时废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5年度)内容,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外资统基3表)中充实相关指标。
2、将各表下指标解释进行整理和汇总,增加“四、主要指标解释”。
3、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规范格式,调整“一、总说明”的结构和内容,并在总说明中明确本制度的统计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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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社保局:关于申请稳定岗位补贴的公告
在我市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少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可以在市统计局官方网站上查询,2015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26%。)的企业,凡符合上述政策界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可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带上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所属地的社保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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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地税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市地税局决定对2016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1、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申报缴纳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调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2、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第一点执行,即申报缴纳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3、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二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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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活动
1、“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入队邀请函
为了建立外商协会健康活泼的形象,扩大外商协会社会活动的范围,推动外商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打造一个了解营商资讯和投资商机的交流平台。现外商协会拟成立“东莞外商高尔夫球队”(以下简称“高球队”),立足高球,服务外商,有关事项拟安排如下:
高球队制:高球队实行个人会员制
队 费:2800元/年。用于每年派发统一的球衣,球帽、球包、高尔夫球等;高球队部分后勤经费(例如:餐费、奖杯、奖品、等)。
打球费用:果岭、球僮、球车、更衣柜及其它费用均由队员自理。
比赛安排:每年六场。拟安排2016年6、8、10、12月;2017年3、5月。
入队程序:1、填写、提交入队申请表并请公司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作实;
2、入队申请表提交高球队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队长核准同意;
3、缴交队费;
4、由秘书处颁发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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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的通知
为协助在广东省内大学就读的香港学生于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在广东找寻实习和工作的机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港驻粤办”)特邀请我会会员企业,提供适合香港在粤就读学生/毕业生的招聘资料,让有意申请实习和职位的学生/毕业生与企业直接联系。同时,也特别欢迎企业在将至的2016年暑假期间,为在粤的香港学生提供短期实习及工作机会。学生可以透过实习了解企业的运作,同时为企业作出贡献。
欢迎有兴趣的企业填写回执表格,香港驻粤办会将相关资料交予广东省内大学,作为招聘在粤就读或毕业香港学生之用。此活动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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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_1.asp?N_ID=3527
3、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年委员会入会邀请函
为更好地凝聚外商投资企业家新生代和新一代的力量,我会成立了青年委员会,由常务副会长兼副秘书长何啟文先生担任委员会主席,并于我会2016年春茗晚宴上进行了授旗仪式。青年委员会是我会的一个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招募具有共同目标、有冲劲、勇于创新、敢于承担的青年企业家,以外商协会的资源、人脉及活动为基础,促进青年的成长和发展,栽培新一代企业接班团队,为东莞工商界及社会作出贡献。其开展的具体活动有:
一、参观高新科技项目及自贸区运作等活动;
二、培训、交流和实习;
三、与其他地区青年委员会作拜访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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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参选「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的邀请函
香港中华出进口商会推出的进出口企业大奖,为表扬及鼓励杰出的进出口企业多年来对香港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及努力。现该会举办第三届「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藉此表彰优势企业,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凝聚及团结业界同仁,激励大家迎难而上,推动进出口业继往开来,走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分为六大奖项,包括:「市场拓展奖」、「企业传承奖」、「卓越成就奖」、「创业精神奖」、「电子商贸奖」和「优越创新奖」,表扬于不同方面拥有杰出表现的进出口企业。特此诚邀我会会员公司参选「进出口企业大奖2016」。
大奖时间表大致如下:
报名期:4月19日至 6月22日
预审期:7月初
评审期:7月21日及22日
颁奖典礼: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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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鉴国际管理体系标准-驱动企业创新研讨会
我会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定于6月23日联合举办“借鉴国际管理体系标准-驱动企业创新”研讨会。届时,将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高级顾问任永权先生,讲解CEN-TS
16555-1:2013内容,同时介绍推行创新管理体系方案及注意事项,以协助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发展的创新管理体系。具体安排如下:
日 期: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时 间:14:00-17:30
地 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九路2号)
费 用:免费(名额有限,额满即止)
语 言:广东话
对 象:企业负责人、厂长,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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