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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48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4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6-12-09 0:00:00 * 浏览: 275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48
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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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海关总署公告有关事项,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开展的出境加工试点业务,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试点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可在2018年12月1日前继续将原出境加工合同执行完毕,过渡期内不再设立新的出境加工账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2、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4、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2、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4、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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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厄立特里亚 柬埔寨王国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等2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16年12月1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的8047个税目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具体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附件7特惠税率表中“最不发达国家”LDC2栏。
2、收发货人申报进口原产于上述2个国家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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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1、《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2、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税号32061900、63079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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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政部: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就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政策工作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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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人大: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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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环保: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推进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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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国税局:免抵退税所需的2016年12月的汇率
美元: 100:689.58      欧元: 100:731.11
日元: 100:6.0351      港币: 100:88.91
英镑:  100:864.29      新加坡:100:481.47
加拿大:100:514.37     澳元:10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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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活动
1、2016年内地税务及跨境电子商务专题讲座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得到香港贸易发展局支持,将于2016年12月15日在深圳市举办「2016年内地税务及跨境电子商务专题讲座」,有关安排如下:
主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日期:2016年12月15日(星期四)
时间:14:30-17:15会议(14:00开始签到)
地点:深圳东海朗廷酒店3层宴会厅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地铁车公庙站)
主讲嘉宾:普华永道税务专家
费    用:免费,名额有限,额满即止!
语    言:普通话
内    容:
1、PPP的中国实践及港资参与的机遇;
2、零售及消费新模式带来的机遇及最新电子商务政策给港商带来的影响;
3、内地税务行政争议及其救济途径;
4、问答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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