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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1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1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6-12-30 0:00:00 * 浏览: 293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1
2016年12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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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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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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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为继续推动我国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件以及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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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总局营改增试点期间对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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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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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标局:关于简化部分商标申请材料和手续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减轻商标申请人负担,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简化以下部分商标申请材料和手续。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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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2、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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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海关:关于宣布失效《深圳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署厅发字〔2016〕5号)要求,现决定宣布《深圳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深关办〔2014〕270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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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发改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做好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要求,以及省级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政策调整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等情况,我委对2015年8月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广东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粤发改价格〔2015〕14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目录清单中的收费项目为省级政府定价的事项,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执收单位、收费时限等,现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gddrc.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广东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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