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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5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2-10 0:00:00 * 浏览: 398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5
2017年2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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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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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号(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至2017年1月11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49026吨,超过2017年147376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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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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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落实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  企业经与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全国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不再需要重复签约。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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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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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当日,以下同)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一)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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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改委: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 2016年第30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19号),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以下简称《目录》),涉及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建筑、交通、通信等13个行业,共296项重点节能技术。
现将《目录》予以公告,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上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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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 2017年第1号公告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社会资源投向,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现予公布。
本目录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5大领域8个产业(相关服务业单独列出)、40个重点方向下的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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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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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推行数字证书(CA证书)全面互认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要求,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即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不含深圳)范围内推行数字证书(CA证书)全面互认,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办税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实现全渠道互认,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支持的、有效的、现有在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无须进行任何升级或更换,纳税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数字证书均可通办国税、地税业务。
二、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办理网上涉税(费)业务并使用有效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交纸质材料。
三、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网上办税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出现服务异常的,可向数字证书发行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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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建立和实施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现将《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实施方案》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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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6〕4190号)的工作部署,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东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东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2,以下统称为《收费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内容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部门、项目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通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http://www.dgdp.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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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外汇局:关于调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时间的通知
从2017年开始,每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登记(含特殊目的公司)申报时间范围由“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其他事项无变化。逾期未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外汇业务。请各企业合理安排时间,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未尽事宜请联系东莞市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联系电话:22118117、22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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