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56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2-17 0:00:00 * 浏览: 219
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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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印度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日本市场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库存占比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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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印度政府的补贴,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43项。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初步估算了申请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库存占比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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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权责清单
广东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发布最新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18项、行政处罚50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事项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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