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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8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8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12-15 0:00:00 * 浏览: 404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8
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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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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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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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秩序,提高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对外经济合作大环境,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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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的公告
公告称,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同时,公告明确,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向海关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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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公告,《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公告明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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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规则》,自12月18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内容,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等十五类。《规则》明确,企业应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等十一个方面。《规则》还指出,企业应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其中,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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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税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公告》对编码规则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做出了规定。根据《公告》,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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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进一步明确法律服务费用支持项目相关事项,内容:根据法律服务费用支持项目实施要求,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因遭受侵权、陷入纠纷等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经营困难,进行诉讼、仲裁、调解产生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用等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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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交管局: 粤港澳两地车辆办理换车业务的公告
《公告》提出,发生过变更商号的指标办理换车业务。具体内容:2013年以前发生过变更商号的粤港澳两地车辆指标,如提供的新商号的商业证明文件与变更后的商号相符,可以凭新商号的商业证明文件办理换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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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地税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确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税收共治、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服务、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权益保护等要求。 2、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变更、共享、归集、实名制管理等内容。 3、第三章申报纳税。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按规定应纳税费种、税额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内容。 4、第四章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分类标准、各级地税机关自然人纳税人风险管理职责、各类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强调了加强信用管理。 5、第五章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明确了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及法律救济渠道。 6、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委托办理的要求,办法所称费的范围,本数原则,未明确事项处理原则,《管理办法》解释归属权以及实施时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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