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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9期-政策快讯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9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12-22 0:00:00 * 浏览: 387
               
 
《每周信息速递总第599
2017年12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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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方案》对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以及税则税目分别作出调整规范。《方案》明确,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先进医药原料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并适当扩大汽车进口模具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方案》提出,适当提高镍锭的进口暂定税率;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取消钢材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根据《方案》,2018年7月1日我国将启动信息技术等产品的第三次降税。2018年,我国还将继续执行APEC环境产品降税承诺,并继续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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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
《规范》分为总则、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和加强境外风险防控共6方面36条。《规范》明确,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规范》提出,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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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方案》提出清理范围和重点,包括清理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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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工商总局选取了31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提出着重在分类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推动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试点;适时对“证照分离”改革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明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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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质检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涵盖供货商注册登记、收货人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规定,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办法》指出,供货商和收货人应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供货商、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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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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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许可应当具备“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不包括租赁、承包等项目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等9项条件。《规定》还对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等内容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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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规定》明确,进口废纸的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生产能力应不小于5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等8项许可条件。《规定》提出,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表及《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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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公告》提出,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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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计划》提出,到2020年,一系列人工智能标志性产品取得重要突破,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国际竞争优势,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融合进一步深化,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为此,《计划》确立了培育智能产品、突破核心基础、深化发展智能制造、构建支撑体系等主要任务。《计划》明确,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对接合作,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多方资本参与产业发展;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补偿政策中,探索引入人工智能融合的技术装备、生产线等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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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海关总署为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令〔2005〕454号)有关规定,公布了《201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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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家商务部: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实施后有关备案工作的公告
《公告》规定:1、香港、澳门投资者根据《投资协议》在内地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2、符合《投资协议》附件一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分别在上述协议中内地仅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内投资,除在线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在线提交《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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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家商务部台港澳司:《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为促进和保护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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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省国税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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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规定》明确了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并指出:1、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发布后再确定是否予以资助。如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助后,发现其在项目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主管部门会追回资助资金。2、项目申报单位需按规定缴纳路桥年票费,如有应缴未缴的,可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其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规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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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地税局:关于年底各项税费缴纳业务调整的通告
《通知》指出,东莞市地方税系统将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年底期间作出相应调整,并于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恢复正常,主要内容包括:1、2017年12月21日14:30至31日暂停缴纳工会经费。2、2017年12月27日至31日暂停税费POS机交易(包括自助办税终端机)。27日至28日纳税人如需到地税分局缴税开票,可采用现金缴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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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南城街道办:关于印发《南城街道鼓励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支持申请街道优质总部企业主要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涉及工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且须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和标准。2、根据经认定的落户南城优质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最高可奖励千万元;持有物业引进优质总部企业,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规模,每年按档次给予南城公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入学指标,解决企业内部人才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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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活动
1、转发2018年内地劳动法及创业创新机遇专题讲座的通知
香港特别行区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将于2018年1月17日在广州市举行「2018年内地劳动法及创业创新专题讲座」,有关安排如下:
主    办: 香港特别行区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日    期: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时    间:14:30-17:00会议(14:00开始签到)
地    点:中天凯旋国际商务会议中心 404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商场4楼(近广州火车东站)
费    用:免费,名额有限,额满即止!
语    言:普通话
主讲嘉宾: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韬睿惠悦咨询公司的专家
会议内容:1、年度劳动法案例分享【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加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且内容多样。结合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专家将围绕企业用工管理问题,例如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管理“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等,进行剖析与探讨】
2、职工生育权与劳动权相关法律冲突的解读与分析【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可以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开除,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司法实践的态度如何?人社部对于劳动法律和计生政策的意见以及未来法律法规的关系走向如何?专家将从企业用工的角度进行解读与分析】
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背景下的港人机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国掀起创业创新的风潮,港人如何抓住机遇、获得便利?专家将分享近几年创业创新风潮、以及分析与解读内地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