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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1-06 0:00:00 * 浏览: 523

 

《駐粵辦通訊》(號外),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5/newsletter.html。《通訊》(號外)的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4年12月31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31日。主要內容包括:

(a)      〔適用範圍〕  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人員的,適用本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裁減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

(b)        〔裁員條件〕  企業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減人員,包括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以及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以及

(c)        〔禁止裁員的範圍〕  企業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裁減的人員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等。

此外,還規定了協商不裁員或少裁員措施、減少裁員的鼓勵、提前說明情況、企業裁員後的義務、違法裁員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徵求意見稿》的詳情及反饋意見途徑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xhd/SYzhengqiuyijian/201412/t20141231_147714.htm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
在中國(廣東)、中國(天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12月28日通過上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東自貿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建自貿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四至範圍附後),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起試行3年。《決定》亦公布了廣東自貿區和福建自貿區的四至範圍,具體如下:

(a)        廣東自貿區共116.2平方公里,包括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及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以及

(b)        福建自貿區共118.04平方公里,包括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及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12/29/content_1891931.htm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中國(天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 環境保護部於2014年12月19日公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中指出,(a) 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措施;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排污者採取停產整治措施、停業、關閉的各種情形;以及(b) 限制生產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停產整治的期限,自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起,至停產整治決定解除之日止。
  • 環境保護部於2014年12月19日公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中指出,(a)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包括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製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以及(b)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等。
  • 環境保護部於2014年12月19日公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中指出,(a) 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包括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及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等;以及(b) 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複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按照按日連續處罰規則決定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等。
上述《辦法》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1.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412/t20141224_293385.htm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
2.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412/t20141223_293366.htm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
3.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412/t20141223_293365.htm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