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5-01-07 0:00:00 * 浏览: 439
《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5/newsletter.html。《通訊》(號外)的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2月19日發布上述《辦法》,明確橫琴、平潭區內購買企業的退(免)稅資格認定辦法、退稅申報的期限、程序和需要提供的單證資料等事項,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區外)銷往橫琴、平潭(區內)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視同出口,由區內從區外購買貨物的企業(區內購買企業)或區內水電氣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b) 區內購買企業及區內水電氣企業應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區內購買企業,應在首筆購進區外與生產有關的貨物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辦理認定不需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c) 區內購買企業應在購進辦理報關出口手續的區外貨物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規定的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區外購進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逾期的不得申報退稅;以及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區外)銷往橫琴、平潭(區內)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視同出口,由區內從區外購買貨物的企業(區內購買企業)或區內水電氣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b) 區內購買企業及區內水電氣企業應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區內購買企業,應在首筆購進區外與生產有關的貨物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辦理認定不需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c) 區內購買企業應在購進辦理報關出口手續的區外貨物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規定的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區外購進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逾期的不得申報退稅;以及
(d) 區內購買企業對申報退稅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區內購買企業購進貨物(含水、蒸汽、電力、燃氣)退稅,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1.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37822/content.html
關於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0號
2.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437858/content.html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橫琴、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1.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37822/content.html
關於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0號
2.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437858/content.html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橫琴、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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