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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913期)《駐粵辦通訊》-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6-09-07 0:00:00 * 浏览: 522
(第913期)《駐粵辦通訊》(號外)已出版,網址:http://www.gdeto.gov.hk/tc/newsletter/newsletter_2016/newsletter.html。 內容如下:     
 
內地經貿快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9月3日通過上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關行政審批條款作出修改,將不涉及國家規定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台胞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09/03/content_1996747.htm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商務部於2016年9月3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9月22日。主要內容包括:

(a)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適用本辦法;
(b)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
(c)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通過外商投資綜合執行信息系統上傳提交規定的文件;
(d)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以及
(e)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609/20160901384826.shtml
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於2016年9月2日公布上述《通知》,複製推廣第二批共39項廣東自貿區改革創新經驗,主要包括:

在全省範圍內複製推廣的改革事項(35項)
(a)投資便利化領域(10項):擴大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立區域和招生範圍、允許獨資舉辦非學歷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允許獨資舉辦非學歷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企業註冊住所登記改革、優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流程、簡易登出程序、企業專屬網頁、代開專用發票郵寄配送服務、“開票易”電子發票、免費推行CA證書;
(b) 貿易便利化領域(23項):“互聯網+自助報關”、“互聯網+提前歸類審價制度”、“互聯網+互動查驗”、“互聯網+自助繳稅”、“互聯網+加工貿易”、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加工貿易行業分類監管、“一二三四”跨境電子商務監管體系、會展檢驗檢疫監管新模式、優化原產地簽證方式、入境維修產品檢驗監管標準體系建設、進口機動車檢驗監管新制度、“進口食品檢驗前置”監管模式、建立危險化學品“大資料”監管機制、國際航行船舶衛生檢疫5S智能監管體系、船舶“無疫通行”衛生檢疫模式、檢驗檢疫流程無紙化、旅客攜帶物“人-機-犬-儀”四位元一體查驗新模式、推動進口商品全程溯源、“智檢口岸”平台、市場採購監管新模式、構建“廣東智慧海事監管服務平台”、出口退稅無紙化;以及
(c)金融創新領域(2項):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系統與海關系統對接、簡化外匯業務辦理流程。
 
在全省相關範圍內複製推廣的改革事項(4項)
(a)在省內一類海運口岸複製推廣(1項):已放行出口貨物“先裝船後改配”;
(b)在省內一類陸路口岸複製推廣(1項):出口貨物“一次申報、分批出境”;以及
(c)在廣州、深圳、珠海市複製推廣(2項):擴大內地與港澳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範圍、知識產權易保護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609/t20160902_671241.html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複製推廣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二批改革創新經驗的通知》(粵府[2016]83號)
 
 
廣東省司法廳於2016年8月18日發布上述《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主要內容包括:(a) 開展合夥聯營試點的地區為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b)可以申請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有3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以外獲准律師執業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以及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c) 合夥聯營各方的出資額合計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出資方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不得高於49%;(d) 香港、澳門一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範圍,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以及(e) 原《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粵司辦[2014]218號)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609/t20160905_235325.htm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修訂)》(粵司[2016]259號)
 
 
廣東省政府於2016年8月29日作出批復,原則同意《廣州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實施方案》。廣州市商務委會員於9月5日公布細則,明確提出:(a) 廣州市將以穗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為目標,以體制機制創新和業態創新為突破口,力爭在兩年試點期內,全市服務貿易年均增長20%以上,穗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實現新突破;到“十三五”期末,全市服務貿易總額比“十二五”期末翻一番,居全國前列;服務貿易占全市對外貿易比重提高到25%;以及(b) 廣州將充分發揮國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定位優勢,突出服務貿易體制機制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重點實施8個試點任務、發展4大優勢領域、培育6個特色領域以及落實4項保障措施,力爭在構建服務貿易創新促進體系、培育市場主體、打造“一核三區”服務貿易發展新格局、建設服務貿易公共平台等方面提升廣州服務貿易規模和質量,全面建成市場開放度與貿易便利化程度更高,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配套功能更強的服務貿易發展高地和綜合服務樞紐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粵府函[2016]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