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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5期)《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第1045期)《駐粵辦通訊》(號外)-驻粤办经贸通讯

* 来源: 香港驻粤办 * 作者: 东莞外商协会 * 发表时间: 2018-08-21 8:59:26 * 浏览: 457
2018年8月20日出版了(第1045期)《駐粵辦通訊》(號外),

內地經貿快訊


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8月19日公佈上述《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b)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使用830000;

(c)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d)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f)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g)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的便利包括: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等;

(h)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佈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以及

(i)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等。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19/content_5314865.htm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