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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4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4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769

2006年第十四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44期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一、《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部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于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标准的发布实施,对落实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进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发展节能降耗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住宅建筑规范》是我国第一部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对象,从住宅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强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住宅性能评定方法、衡量住宅综合性能水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从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出发,多目标、多层次,对绿色建筑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后两者都是在《住宅建筑规范》等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住宅和公共建筑向更加科学、更加节约资源、更加注重性能要求的方向发展,将对我国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cin.gov.cn/indus/news/2006051104.htm

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对于便捷、高效、统一、规范地开展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如扩大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渠道,简化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已设立企业的境内投资限制,取消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核转程序,取消办事机构的登记等规定;也有依法规范外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登记文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设立和变更登记期限,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出资监管和超范围从事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的监管,完善清算、注销等退出机制等规定。

《执行意见》中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意见较受关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外商独资公司,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否适用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会对外商独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做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saic.gov.cn/ggl/zwgg_detail.asp?newsid=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