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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5期)-政策快讯

2006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总第45期)-政策快讯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06-06-10 0:00:00 * 浏览: 803

 

2006年第十五期《每周信息速递》  

总第45期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

 

一、黄埔海关新快件监管中心于5月18日试运行

     位于常平镇大京九物流基地的黄埔海关新快件监管中心自去年7份开始筹建以来,目前各项设备安装和光机调试工作已全面完成,将于本月18日开始全面投入试运行。

      据了解,目前国检、海关等相关部人员也已全部进驻中心内,据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建设的快件监管中心旨在向东莞各进出口厂商和快件运营公司提供仓储、报关、报检和运输等物流业务一条龙的进出口通关平台。

     黄埔海关快件监管中心自2001年正式成立运营以来,对外贸易不断发展,2004年中心处理进出口快件业务量位于上海、北京、深圳之后,达到500多万件,位于全国第四,2005年快件处理业务量得到进一步上升,达到600多万件。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www.gd.chinanews.com.cn/2006/2006-05-18/8/36292.shtml

二、东莞国税:关于加强“免、抵、退”税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公告

     内容如下:

     针对我市部分出口企业(特别是进料加工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且企业未按出口退(免)税有关文件规定以实际成效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的提示性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价差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管理要求。为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就进出口货物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出口生产企业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通知》中重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实际成效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和进行财务核算。否则,一经检查发现不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将对出口货物价格差异部分视同内销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所有出口企业必须以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出口发票,以出口发票金额反映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报关出口并申报“免、抵、退”税。同时,各出口企业要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以实际出口价格入账,准确完整地反映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所有出口企业在签订新的进料加工合同时必须按实际成交价格签订,对已到期的手册要抓紧时间核销,严格按实际成交价格报关进出口货物。